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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辅助执法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4-06-13 10:04 来源: 区财政局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川办函〔2015〕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缴存对象

(一)经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核定的符合缴存条件的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不含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带薪到村(社区)任职的干部。

(二)经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财政局核定的符合缴存条件的在职辅助执法人员(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在职辅助执法人员包括: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二、缴存基数

(一)村(社区)常职干部。以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月基本报酬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辅助执法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工资低于巴中市上年度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巴中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每年核定1次。

三、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

(一)缴存比例。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辅助执法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5%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同比例缴存。

(二)公积金月缴存额。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村(社区)常职干部、辅助执法人员月缴存基数乘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计算结果保留到元位。

四、缴存方式及时间

(一)村(社区)常职干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均由各镇(街道)财政所统一按月足额代扣代缴。

(二)辅助执法人员。在职辅助执法人员分别由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每月从其工资中按月足额代扣代缴。

五、使用政策

(一)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辅助执法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提取、贷款和账户转移、封存、启封、停缴等业务,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二)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辅助执法人员离任(免职)后,封存原有账户,按照自愿原则,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可申请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资金由个人全部承担;重新就业的转入新单位继续缴存;未就业的且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在原有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全部余额并销户,充分保障离任干部个人选择权。

六、相关要求

(一)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辅助执法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个人缴存部分由其本人承担。

(二)各相关单位于2024年5月底前完成相关账户手续办理,2024年5月正式缴存。

(三)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将《办法》精神传达到每名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辅助执法人员。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恩阳管理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全面消除村(社区)干部、辅助执法人员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顾虑,营造良好建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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