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O38Y04001 川环法 恩阳 罚字〔2019〕04号
处罚单位:巴中市 环境保护局恩阳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洪福 职务: 局长
被处罚单位: 巴中市恩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阳振辉 职务 局长 电话 13219288987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51010819760208110
单位地址:巴中市恩阳区义阳大道
(后附:违法事实、违反法律、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履行方式、诉权告知和行政处罚机关
情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发现你局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局在巴中市恩阳区城区北起琵琶滩大桥经伍家垭豁止于小擦耳建设的“恩阳区义阳山路
南段城市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巴中市环境保护局恩阳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环境检查(勘察)笔
录》、3、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8 日以《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恩区环听告字【2019】04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局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但你局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局立即停止对恩阳区义阳山路南段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依法办理环评文件;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小写173078344元×1%= 1730783元 、大写壹
佰柒拾叁万零柒佰捌拾叁元)罚款。
3、你局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的款项缴至“巴中市恩阳区财政局专
户”,建行恩阳支行帐号:51001760042059666888。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每
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恩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恩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环境保护局恩阳区分局
2019年 3 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