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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诊报销政策

信件编号: 来信时间: 2019-08-08
信件类型: 咨询 姓名: 黄****
内容: 我父亲于今年7月确诊前列腺癌伴骨转移,后续治疗采用内分泌治疗,没有进行放化疗,请问能报销二类特殊门诊不?给确切回复能还是不能。急等领导回复,谢谢,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2019-08-15

答复意见:

黄连旭网友: 您好!您在区长信箱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  根据《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巴府办发〔2015〕62号)文件规定:参保居民患病后需长期依靠药物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为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和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分病种实行限额结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  (一)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限额结算标准。精神病、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血友病、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因疾病引起的瘫痪、癫痫10种慢性疾病纳入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其限额结算标准分别为: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癫痫600元;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8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血友病1500元。  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按一种且以最高限额结算标准的门诊特殊疾病实行限额结算。  (二)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恶性肿瘤的放(化)疗、终末期肾病(尿毒症的透析治疗)、肝(肾、心脏)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免疫治疗、慢性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5种慢性疾病纳入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参保居民因门诊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减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后,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60%。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减一次起付标准。  (三)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鉴定后,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四)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有效年限管理。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有效期5年,期满后重新评审鉴定。  二、答复意见  就您反映的您父亲黄平伍,身份证513027195008074211,于今年7月确诊前列腺癌伴骨转移,后续治疗采用内分泌治疗,没有放化疗,问是否能报销二类特殊门诊的问题,经电话与您联系,您于2019年8月2日向万安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送交资料申报办理二类特殊门诊,该资料还尚未上报到恩阳区医疗保障局,根据相关规定及程序,经专家组鉴定合格的参保患者由区医疗保障局统一出文公示后可享受待遇。  感谢您对医疗保险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联系电话:0827—3369188 巴中市恩阳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