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办法

2024-04-26 10:22来源:区司法局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调解个案补贴,调动人民调解员参与纠纷调解积极性,防止虚报冒领、贪污截留等行为,根据《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巴中市纠纷多元化解保障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案补贴是指按照“一案一补”原则给予人民调解员参与纠纷调解的工作补贴。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领取个案补贴,其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纠纷调解产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报销。

第三条 纠纷按复杂程度、当事人数量等分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重大纠纷、复杂疑难纠纷。

(一)简易纠纷是指事实清楚、当事人分歧小,不涉及财物给付或者所涉财物价值较小,且通过调解达成口头协议即能化解的纠纷。

(二)一般纠纷是指情况较复杂,需核实事实、现场调解撮合、组织签订书面协议等程序进行调处的纠纷。

(三)重大纠纷是指涉及当事人多、金额大,需向纠纷当事人之外人员核实事实、多次组织调解撮合,或者特殊类型的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纠纷:

1.纠纷当事人在 6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且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工伤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医患纠纷;

3.其他案情复杂、调解难度大的纠纷。

(四)复杂疑难纠纷是指涉及当事人较多、金额较大、党委政府重视、社会关注度高的老难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复杂疑难纠纷:

1.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涉案金额 20 万元以上;

2.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党委政府跟踪督办的纠纷;

3.涉及人员死亡事故的纠纷;

4.其他案情特别复杂、调解难度特别大的纠纷。

第四条 调解成功的简易纠纷每件补贴50元、一般纠纷每件200元、重大纠纷每件400元、复杂疑难纠纷每件1500元。

除简易纠纷外,其他类型纠纷未调解成功,或者虽调解成功但因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而未成功化解的,可按上述标准的30—50%补贴。

国家公职人员与非国家公职人员共同调解纠纷的,非国家公职人员最高可按上述标准的70%申请补贴。

同1件纠纷在1年内反复发生,镇(街道)、村(社区)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多次做化解矛盾工作的,仍按1件纠纷计算。

第五条  每月末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统计所属人民调解员纠纷调解情况,向辖区司法所报送《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申请表》和提交案件资料。

调解的简易纠纷可不提交案件资料,但应填写《简易纠纷登记单》。

第六条 司法所应对人民调解组织报送、提交的资料按以下程序进行初审:

(一)纠纷是否属人民调解范畴;

(二)逐件向纠纷当事人核实纠纷、调解的真实性、协议履行情况、调解人员等,并做好记录;

(三)调解案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四)填报的调解纠纷类型、申请补贴金额是否适当;

(五)申领人是否为省人民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调解系统”)登记的人民调解员、国家公职人员。

第七条 司法所根据初审情况应当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纠纷的,不予补贴;

(二)调解人员全部为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全部不属于省调解系统登记的人民调解员的,不予补贴;

(三)申领人未参与纠纷调解的,不予补贴或要求更换;

(四)虚报调解案件的,应对相应责任人批评教育;

(五)资料不齐全、规范的,退回要求补充整改后重新申报提交;

(六)资料不规范且无法整改的,扣减20—50%补贴;

(七)纠纷分类、申请补贴金额不适当的,予以调整和做好调解说明。

第八条 初审接收案卷后,司法所应当及时将案件信息录入省调解系统、装卷归档,并按月填写《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申请初审表》归档备查。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申请初审表》应经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盖章和司法所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司法所应分季度、按镇(街道)汇总编制《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申请初审汇总表》,经司法所盖章、负责人签字后报区司法局。

第十条 区司法局进行如下审核:

(一)案件是否已录入省调解系统;

(二)随机抽选20%案件,向纠纷当事人核实纠纷、调解真实性、协议履行情况等,并做好记录;

(三)司法所初审认定的纠纷类型、补贴金额是否适当。

案件未录入省调解系统的,责成司法所立即录入;发现虚假案件的,责令司法所对相应人民调解组织当季填报的全部调解案件再次核实后重新填报;纠纷分类、补贴金额不适当的直接调整。

第十一条 根据审核情况按季度编制《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发放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发放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作为发放个案补贴依据。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审定的个案补贴发放情况应及时反馈司法所,由司法所告知相应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司法所书面提出,区司法局安排专人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设置和向社会公布案件补贴举报监督电话、电子邮箱。案件补贴相关的反映或投诉、举报由区司法局安排专人调查核实。

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截留的,除依法追收已发放的补贴款外,应向有关机关及时移送线索。

第十四条 案件补贴实行打卡直发,原则上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同一案件有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应确定一名领取人。

第十五条 抽派“全区人民调解专家库”成员异地调解复杂疑难纠纷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耗费时间等确定补贴金额,调解成功的每件不超过5000元,未成功的不超过2000元。

具体补贴金额由人民调解员申请、区司法局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前述“以上”的包括本数,“以下”的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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