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11·25”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03-23 10:27

恩阳区登科街道“11·25”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1月25日8时许,登科街道国道G244线“黄连垭”路口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致2人受伤及3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伤者王**于2021年11月29日凌晨5时许在巴中市中心医院因救治无效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调査处理全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恩府函〔2022〕4号)的规定,由我局牵头,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和登科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査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川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机动车所有人:巴中市浩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粱街道办事处摇铃村4社,车身颜色:红色,品牌型号:东风牌,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型号:DFH4250A4,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6L8009085,发动机号:L2006709,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4月1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4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

2.川Y****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显示机动车所有人:巴中市浩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粱街道办事处摇铃村4社,品牌型号:梁旭牌,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型号:MGY9401ZH,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31L0MGY223,发动机号:无,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4月1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4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

3.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机动车所有人:张**,登记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大东内街19号,车身颜色:棕色,品牌型号:大众汽车牌,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型号:SVW6474BVD,车辆识别代号:LSVUG60T3L2032120,发动机号:X24504,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5月1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5月31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

4.川Y*****号小型轿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机动车所有人:许**,登记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羊凤乡首市村810号,车身颜色:白色,品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牌,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型号:W1K5J8HB,车辆识别代号:W1K5J8HB1MN237005,发动机号:28291480654526,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10月1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0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巴中市浩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9年12月26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2DG792X,注册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摇铃村4社,法定代表人:刘**,营业期限:2019年12月2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物专用运输(自卸运输)、罐车道路运输服务、货物专用运输(大件运输)等。

(三)涉事人员情况

1.张**,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1月1日,身份证号码:513027************,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云台街145号1单元33室,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张**于2000年4月28日在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领“A1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13027************,档案编号为:513700101055,驾驶证有效期至2022年4月28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本次事故中川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

2.张**,男,汉族,出生于1996年8月12日,身份证号码:51370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义阳大道112号,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金域华府5栋12楼,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张**于2017年9月21日在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领“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13701************,档案编号为:511901555279,驾驶证有效期:2023年9月2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本次事故中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3.颜*,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10月2日,身份证号码:51138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丽景天城A区30栋501号。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颜*于2007年12月21日在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领“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11381************,档案编号为:513701080835,驾驶证有效期:2023年12月21日,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本次事故中川Y*****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4.王**,女,汉族,出生于1951年5月5日,身份证号码:513027************,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文治街道小观社区5组1号,本次事故中行人、死者。

5.陈**,女,汉族,出生于1993年4月19日,身份证号码:51370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500号,本次事故中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伤者。

(四)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1月25日8时许,张**驾驶川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Y****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南江县城往恩阳区方向行驶至244国道1281km+450m(小地名:恩阳区“黄连垭”)处时,撞上同车道由张**驾驶的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致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失控后撞上前方人行横道内行走的王**,同时川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驶入最右侧车道撞上由颜*驾驶的川Y*****号小型轿车,造成行人王**与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陈**受伤及三车受损,王**于2021年11月29日凌晨5时许,在巴中市中心医院因救治无效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国道G244线1281km+450m(小地名:恩阳区“黄连垭”)路口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巴州区方向,西往恩阳城区方向。道路由中心隔离花台分割为双向8车道,单幅道路由3条机动车道与1条非机动车道组成,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由花台隔离,道路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无遮挡,视线一般。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21年11月29日下午,我局接到区交管大队报告:2021年11月25日8时许,登科街道国道G244线“黄连垭”路口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致一死一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接报后,我局第一时间安排专人进行核查,经初查情况属实,并分别向巴中市应急管理局、巴中市恩阳区委、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巴中市恩阳区纪委、巴中市恩阳区委政法委进行了书面报告。

(四)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11月25日上午事故发生后伤者王**被送往恩阳区人民医院救治,于11月26日晚转院至巴中市中心医院救治,于11月29日凌晨5时许在巴中市中心医院因救治无效死亡。

三、专家组鉴定意见及交警部门认定意见

(一)事故调查组委托巴中先锋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1.巴中先锋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巴先司鉴[2021]车鉴字第03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1)被鉴定川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转向系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相关规定。

(2)被鉴定川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车制动系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7.1条之相关规定。

2.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华科所[2021]病鉴字巴中恩阳第12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王**的死亡原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致胸部、骨盆及四肢多发损伤死亡。

(二)交警部门认定意见

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次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903120210000096号)。部分内容如下:

1.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张**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恩阳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颜*无责任,王**无责任,陈**无责任。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川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张**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巴中市浩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事故车辆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行车制动系统存在的事故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调查组的充分分析和讨论,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川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张**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张**在此次事故中应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中的主要责任),张**涉嫌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二)巴中市浩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事故车辆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行车制动系统存在的事故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巴中市浩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应负此次事故管理责任(管理责任中的主要责任),建议由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巴中市浩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彻底,未及时消除事故车辆行车制动系统存在的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此次事故中应负管理责任(管理责任中的主要责任),建议由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巴中市浩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检查本单位车辆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彻底,未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车辆行车制动系统存在的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此次事故中应负管理责任(管理责任中的一般责任),建议由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整改措施建议

(一)责令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函告巴中市巴州区交通运输局,要求巴中市浩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要求其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切实改善车辆安全生产状况,切实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到位,严防事故,确保生产安全。

(二)责令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加强对全区货物运输公司和客车营运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常态化开展对货物运输车辆和营运车辆的超速、超载、安全设施缺失和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道路运营等情况的大排查,做到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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