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暨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2024-01-05 08:50来源:兴隆镇人民政府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相关部门:

为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助推乡村振兴发展,不断帮助脱贫人口、易迁群众、农村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实现充分就业。经用人单位申请、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上报区人社局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2024年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下达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巴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巴人社发20214号)、《巴中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巴人社规20237号)的要求,切实做好使用人员资料上报、岗位日常监管和补贴资金使用等工作,充分发挥“促就业、稳就业、保民生”作用。现结合我镇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范围及类别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

分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两类岗位。

公共管理类岗位是指协助用人单位履行相关公岗管理职能的岗位。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文化旅游、交通协管、统计调查、城市管理、市场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园林管理、社会治安管理、城乡治理等协助管理岗位。

公共服务类岗位是指协助用人单位履行公岗服务职能的岗位。包括:满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妇幼保健、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停车管理、医疗保健、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等非营利性服务类岗位。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

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弥补“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整治不足,开发的农村公路建设和管护、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处理、河塘清淤整治、农村物流快递收发、造林绿化、农村托老托幼、便民服务、乡村治安协管等公共管理类和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年满16周岁以上、尚未初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有劳动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脱贫人员、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乡村就业困难群体。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要求

(一)岗位使用申报程序。用人单位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应事前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申请,并经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调查核实,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城镇公益性岗位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需求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出岗位申请,待用人单位岗位拟招用人员确定后,交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报区就业区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1个月之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报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相关信息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管理V3.0系统)。乡村公益性岗位由行政村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在辖区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乡村就业困难对象及时向行政村提出岗位申请,经行政村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拟安置人员,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及时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最长不超过1年),岗位使用单位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报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汇总和劳动用工备案(相关信息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管理V3.0系统)

(二)人员管理要求。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岗位从业人员日常管理、用工考勤等工作(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个人照片、具体工作区域、事项等信息,必须在村务公示栏或交通要道等地进行张贴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每月上传不少于4张工作照片,由行政村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装档备查,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人、证、岗”相符,严禁出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兜底演变为安抚缠访户等特殊群体的福利政策现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不定期开展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检查,对违反补贴资金审核、使用管理规定,安置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如:有营业执照的、一人多岗的、财政供养人员的、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等)、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对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岗位补助标准和期限

各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岗位补贴标准按1600//月。社区城镇公岗补助标准与各单位补助标准一样。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按600//月执行。每个岗位人员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但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可以延长至初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对考核合格、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可按程序继续聘任,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各村(居)要采取多形式、多手段、多渠道的方式,广泛宣传解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使用政策,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确保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合规。

(二)严格人员审核使用。各村(居)、单位要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严格人员审核使用。不断加强数据信息比对,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三)逗硬工作追责问责。对伪造、虚报冒领、私分、挪用、顶岗换岗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和追回相关资金。对审核不严、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从重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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