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镇2024年社会救助对象、高龄津贴年审复核工作方案

2024-10-30 14:29来源:九镇人民政府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21〕180号)《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分工方案〉的通知》(巴委办字〔2022〕2号)《巴中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巴市民规〔2023〕1号)《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巴市民发〔2024〕20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坚持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线。

二、时间安排

从2024年10月11日开始,对2024年10月在册的全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退役军人、军烈属、精简职工等困难群体及高领津贴进行年审复核,11月30日结束。

三、方法和步骤

此次社会救助对象年审复核工作根据区民政局统一安排,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入户调查、信函索证、邻里访问、张榜公示、镇(街道)审核确认、区民政局抽查”的方法进行。具体分为5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10月15日—10月16日)。镇成立年审复核工作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发布年审复核公告,召开专题培训会和纪律要求会,宣传年审复核工作的内容、方法步骤,提高广大群众政策知晓率。公开区、镇监督举报电话,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做好年审复核工作。同时,要统筹谋划,精心组织,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按程序、按时限圆满完成年审复核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入户核查(10月17日—11月5日)。各村(居)对在册的全镇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退役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众,由镇驻村干部和村(居)干部组成不少于2人的调查核实小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共同生活成员和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现场填写《社会救助入户调查和审核确认表》,由申请人、调查人签字确认。对困境儿童核实是否符合条件和超龄(未继续接受教育);对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退役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是否建立台账,符合政策保障的是否应保尽保;对符合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条件的新申请对象核实共同生活成员和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建议意见。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组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进行备案,填写《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表》。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确认(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等事项的区级民政部门、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两委会成员”是指村(居)党的委员会成员和村(居)委会成员。

第三阶段:公示评议(11月6日—11月12日)。入户调查结束后,经调查核实组入户调查和群众对申请对象纳入救助无异议的不再开展民主评议,简化环节。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开展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的组织上,仍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对民主评议未通过不予确认的,镇应向申请人送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对明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镇应如实报告区民政局作出处理。根据初步审核意见,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保障人口、保障标准,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填写《社会救助对象公示表》,将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四阶段:审核确认和抽查(11月13日—11月17日)。

(一)审核确认。镇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领导任组长的社会救助综合评审小组,民政干部、乡村振兴办负责人为固定成员,涉及评审对象的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主任以及参与入户调查的工作人员为非固定成员。负责初步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保障人口、保障标准提出审核意见。由镇长召集分管领导和民政干部、乡村振兴办、财政所负责人以及纪检指派人员、驻村(社区)干部,调查核实组人员、村(社区)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确认会议,做好审核确认会议记录,以正式文件报区民政局备案,同步录入“天府救助通”平台。

(二)抽查。镇收到各村(居)上报的台账和相关材料,组织工作人员按不低于20%的比例入户抽查新申请纳入保障对象;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组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100%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阶段:信息录入(11月18日—11月30日)。镇将审核确认的救助对象信息、保障人口、标准在“天府救助通”系统进行复查变更和补录。

四、年审复核内容

年审复核工作是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也是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分类动态管理的具体体现,要严格坚持政策标准和审核确认程序,要保持相对稳定,坚决整治“漏保、脱保、错保、人情保、死亡保、选择性保障”等现象问题,真正做到对象精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

1.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符合保障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在常住地申请低保。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采取“劳动力系数”等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2.坚持“整户施保”为主、“单人施保”为辅原则,分类认定低保对象,严禁以“单人保”代替“整户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按程序“整户”认定为低保对象: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②家庭成员因残疾、重病、就学等增加刚性支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其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按“单人户”认定为低保对象:①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②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④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⑤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⑥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救助的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配偶;(2)共同居住的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未成年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4)刑满释放、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缓刑、假释、管制等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人员以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人员;(5)不在同一户籍中但事实上长期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供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4.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2)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3)虽在同一户籍,但事实上连续1年以上未共同生活的人员;(4)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5)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且在监狱、看守所等地实际服刑的犯罪分子;(6)特困人员、孤儿、全额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力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规划拆迁补偿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供养费、离退休金、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6.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1)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出具材料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

(3)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和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等按照实际发放标准计算。

(4)外出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金额计算;无法提供材料或出具的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种植业、养殖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市场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

(6)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7)具有供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简称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供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①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②是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供养费;

③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将其人均收入高出低保月标准2倍部分的25%,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其基本计算公式为:供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25%÷供养人数。

(8)申请“单人户”的对象,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7.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褒扬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定期补助;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津贴。

(2)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

(3)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4)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

(5)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奖(助)学金;政府和社会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6)因拆迁获得的补偿款,用于购买(自建)唯一住房且住房面积符合相关规定的实际支出部分。

(7)因病变卖唯一住房、车辆且持续用于重特大疾病治疗的资金。

(8)“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8.家庭刚性支出。

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因意外事件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发生的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扣减。

(1)医疗支出。对居民家庭申请救助前 12 月产生的重特大疾病和长期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剩余自负费用予以扣减;对交通事故(有责任人并给予赔偿的)、吸毒、自残等特殊情况,医保部门不予报销医疗费的支出不列入家庭扣减范围。

(2)因残支出。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对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予以扣减。

(3)教育支出。对家庭成员中有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按每月教育支出情况,予以适当扣减。有多名在读学生的,叠加扣减。

(4)就业成本。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就业产生的技能培训费、交通费等必要支出,予以适当扣减。

(5)因灾等意外支出。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对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予以扣减。

9.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1)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等。

(2)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已经认定并享受低保补助的,应退出低保。

(1)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本市低保月标准24倍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实际评估价值超过本市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本市住房保障标准2倍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在法定年龄段内且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从事劳动生产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和复核工作的。

(6)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7)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8)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9)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1.财产豁免及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维持申请人家庭或低保对象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可参考以下范围和原则予以豁免以及特殊情况处理。

(1)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

(2)因发生重大变故而陷入困境的家庭,现有消费类贷款住房为140㎡以下的家庭唯一普通住宅,可豁免其按揭贷款月供金的50%;

(3)农村宅基地修建住房年久失修无法居住的可予以豁免;

(4)申请低保前购置的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人长期就医、康复治疗或家庭成员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且交易价值低于全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提供有效购车票据)的小型机动车辆。10000元以下的二轮摩托车(电动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档农用车;

(5)因特殊原因未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且无法提供医疗票据,但家庭医疗刚性支出已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小组可通过走访调查、综合分析该家庭刚性医疗支出金额,视情予以豁免。

(6)申请人家庭成员或低保对象因身份证被盗用,核查出其名下有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信息,经涉事双方进行公证或乡镇(街道)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可继续申请或享受低保;

(7)申请人家庭成员或低保对象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以及统一参加农村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月净收入不超过全市低保标准的,可继续申请或享受低保。

12.获得低保的家庭和个人、分档、补差标准、分类调节金。

(1)家庭:城乡困难群众家庭中主要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的,以家庭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2)个人: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个人纳入低保。

(3)档次:A档为兜底保障家庭和个人;B档为重病重残人员家庭和个人;C档为短时间刚性支出大的家庭和个人。D为一户多人存在多病(特重大疾病)、多残(一二级重度残疾,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等,档介于A档和B档之间,实行补差救助。

(4)分类调节金: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情况下,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重度精神患者、困境儿童、在校大学生每人每月100元。

13.档案管理

(1)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低保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

(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低保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低保对象花名册、调增(减)人员花名册、低保金调整增(减)人员花名册等。

(3)大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乡镇(街道)应规范救助对象档案管理,使用统一的文档装订格式及档案盒,按救助类别、时间、批次分开归档,保管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5年;终止救助后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全面应用“天府救助通”系统,建立电子档案,社会救助网上受理、审核、确认,逐步形成较为规范的纸质与电子档案相融的管理模式。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保障标准:按省市公布标准执行。

5.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6.档案管理。特困人员实行“一人一档案”,其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特困人员审核审批表、散居人员照护协议等。

(三)困境儿童

1.条件: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或重病、或服刑、或另嫁(娶)、或下落不明的儿童;父母双方或失踪、或重残、或重病、或服刑、或另嫁(娶)的儿童;贫困家庭重病、重残的儿童,特困家庭生活无着落的儿童。

2.标准:保障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加分类调节金之和。

3.档案管理:参照低保档案管理要求。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条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2.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如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提供父母或履行监护责任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复印件;

(3)提交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佐证材料:

①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②属重病的,提供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③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④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区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⑤属于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⑥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⑦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查寻无果的信息材料。

(五)孤儿

1.条件: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申请流程: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并由镇(街道)初审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区民政局审核,审批通过后次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3.需提供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法律文书原件。

(2)孤儿身份关系证明,即父母户口本、医院出生证明、父母与儿童的关系证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局中任何一个即可)。

(3)孤儿身份证明信息,包括户口本、身份证。

(4)监护人身份信息,包括户口本、身份证。

(5)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6)社会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

(7)上传银行卡卡号。

(六)高龄津贴

1.条件:凡具有恩阳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

2.逐级审核:

(1)村(居)委会受理。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比对申请人基本信息,以提交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为准,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送至镇(街道)。

(2)镇(街道)审核。镇(街道)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核实、登记、造册,核实无误后,报送至恩阳区民政局。

(3)审批。区民政局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当审批同意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津贴发放。高龄津贴应当自审批同意后次月计发,实行社会化发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停止发放高龄津贴:高龄老年人死亡的;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户籍所在地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镇成立社会救助对象年审复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郑智瑞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张海同志任副组长,镇民政干部李聪明、傅平二同志为成员,定时或不定时督查此项工作。各村(居)要加强领导,抽调精干的人员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并根据本地实际不折不扣地开展好此项工作。特别是在年审复核期间,要积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无理取闹或干扰妨碍年审复核工作的,要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确保稳定。

(二)坚持标准,统一口径。按照社会救助制度要求,遵循“本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确认”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应养尽养,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尽退。做到年审复核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户一人。

(三)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四)加快进程,确保时限。本次年审复核工作从10月开始,到11月底结束,各村(居)按照年审复核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按时完成年审复核工作。

(五)完善系统,规范资料。年审复核结束后,各村(居)要组织工作人员做好“天府救助通”系统的补充完善和更新工作。按照社会救助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年度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归档工作,对不完善、不规范的救助资料要及时补充、完善,做到申报审核确认资料齐全规范、符合档案要求。

(六)落实责任,强化追究。此次年审复核工作要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因工作重视不够、核查不到位、对象不精准等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人,以及在申报审核确认过程中滥用职权、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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