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金融工作局 巴中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巴中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巴中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银行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抢抓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机遇加快推动绿色崛起的工作部署,强化财政金融互动,分担绿色贷款风险,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巴中市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2.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表
巴中市金融工作局
巴中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巴中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巴中监管分局
2022年9月5日
附件1
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建设,切实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助力全市绿色崛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中共巴中市委关于抢抓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机遇加快推动绿色崛起的决定》《巴中市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绿色贷款,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要求认定为不良贷款的本金余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精准补偿、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由巴中市金融工作局、巴中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保监分局共同负责。成立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巴中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巴中市金融工作局联合人民银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建立巴中市绿色企业(项目)库,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巴中市财政局负责绿色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绩效评价工作,会同巴中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保监分局审核绿色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资料;人民银行巴中市中心支行负责动态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不良贷款率;巴中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银行机构加强不良贷款追偿管理,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开展业务。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健全内控机制,独立审核和发放绿色贷款,加强贷前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工作,提升服务质量,防范贷款风险;
(二)汇总本行并定期报送绿色信贷发放情况(包括贷款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贷款发放机构名称、贷款合同号、贷款金额、贷款利率、放款日期、贷款到期日、贷款种类、贷款用途等);
(三)汇总本行符合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条件的不良贷款,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或核销的呆账,积极开展追偿,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按有关规定办理呆账核销后,及时向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关核销凭证,并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五)对不良贷款清收所得资金,及时与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公室对接,按追回贷款本金的已补偿比例返还至绿色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
(六)配合财政等部门做好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巴中市绿色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市、县(区)财政局出资设立,巴中市财政局首期到位资金1000万元,各县(区)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辖内机构受益补偿情况陆续补充资金,在存续年度内保持合理规模,当余额低于补偿资金池初始规模10%时,启动限时补充机制。
第七条 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存放于巴中市财政贷款风险补偿金资金池,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产生的利息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降低绿色信贷不良贷款比重,对年度绿色信贷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当单个银行使用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比例超过15%时,暂停对该行此类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补偿。
第四章 补偿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 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是市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各类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第十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良贷款,绿色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可以给予补偿:
(一)2022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绿色贷款;
(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相关规定,确认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的不良贷款;
(三)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四)单个企业贷款未接受过本风险补偿金的补偿,且未由其他财政资金给予专项风险补偿;
(五)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同档次LPR+180BP (含);
(六)贷款企业纳入巴中市绿色企业库备案管理,并遵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五章 申报审核程序及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由法人银行或市级银行分支机构统一申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绿色信贷逾期认定不良后,应汇总本行内符合补偿条件的不良贷款情况,每半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形成补偿资金申请报告提交至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绿色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时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表(附件);
(三)贷款合同;
(四)贷款支用凭证;
(五)显示贷款为“次级”“可疑”“损失”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
(六)上年度绿色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不良贷款风险管理和清收机制,以及追偿、执行等相关材料;
(八)接受风险补偿金的账户信息,账户名,账号,开户行等资料;
(九)其他与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公室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绿色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对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标准为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30%。
第六章 追偿管理及资金返还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绿色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后,应按照规定继续依法履行追偿责任,于每半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已获得绿色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不良贷款处置和追偿情况报送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公室对已补偿不良贷款的风险等级进行跟踪,对由“不良”转为“正常”或“关注”类的已补偿项目,及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将风险补偿资金收回至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十七条 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公室持续跟踪、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补偿不良贷款的处置工作,定期统计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清收资金返还情况、不良贷款追索情况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不良贷款核销资料进行复核、汇总;年度终了向市政府专题汇报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的设立、使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对已补偿不良贷款处置工作后,将清收所得资金,按照已补偿比例返还至巴中市财政局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资金池。涉及担保公司分担部分,银行机构应按比例退回担保公司账户。对采取司法强制执行终结后、司法机关受理企业贷款合同纠纷诉讼后等相关措施后,企业无偿还能力致使造成经办银行最终损失的,进行据实清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可视情况邀请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参加,通报巴中市绿色贷款风险补偿金运用情况,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获得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贷款清收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同时建立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第二十一条 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巴中市绿色贷款风险补偿金开展监督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如实报送资金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严禁截留和挪用风险补偿资金。如有违反规定的,由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代偿补偿等扶持政策。对风险补偿金管理、申报、审核、拨付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请有关部门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2
巴中市绿色信贷风险补偿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