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溪镇“7.13”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 月13日10时许,国道G347渔溪镇场镇过境路段(太极大道)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经渔溪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调査处理全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恩府函〔2022〕4号)的规定,由我局牵头,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局和渔溪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査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川Y200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机动车所有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蜀景首席C栋607号,品牌型号:东风牌DFH4250A4,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3L8011182,发动机号:L2008388,车辆使用性质,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4月2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4月30日,车辆状态正常。川Y148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机动车所有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蜀景首席C栋607号,品牌型号:梁旭牌MGY9401ZH,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33LOMGY319,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4月2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4月30日,车辆状态正常。
2.无号牌三轮车,车辆所有人母**,车辆品牌型号:富贵泉牌FG1500DZH-607号,外观颜色为:红色,车辆识别代号:HC6HGCZ92MA010352,核定载客人数:1人,经鉴定该车属性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未查询到该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信息。母**在购车后陆续加装了驾驶室雨棚、货箱雨棚、增程器,后又在货箱内加装了座位。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8年5月28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2UJP98N,注册地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蜀景首席C栋01-607号,法定代表人:杨**,营业期限:2018年5月2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汽车租赁。该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是2026年5月19日。
(三)涉事人员情况
1.母**(死者),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8月6日,身份证号码:5130*****5319,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渔溪镇酒店社区*****,系本案中无号牌三轮车驾驶员。
2刘**(死者),男,汉族,出生于1954年2月6日,身份证号码:5130*****531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渔溪镇凌云村*****,系本案中无号牌三轮车乘车人。
3.罗**,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5月10日,身份证号码:5130*****241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鼎山镇明月街*****,系本案中川Y200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川Y148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
(四)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7月13日9时19分,母**驾驶经改装的无号牌三轮车并在货箱内搭乘刘**,从其家中出发沿木柳路向渔溪镇街道行驶,当日9时28分许,当该车行驶至G347国道2230公里650米(恩阳区渔溪镇太极大道)与木柳路23公里200米交叉路口处时与从恩阳区城区方向往渔溪镇三河场方向行驶的由罗**驾驶的川Y200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川Y148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母**当场死亡、刘**受伤(经渔溪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交通事故现场位于恩阳区G347国道2230公里650米(恩阳区渔溪镇太极大道)与木柳路23公里200米交叉路口处;G347国道呈东西走向,道路由黄色虚线隔离双向3车道,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道路有效路面全宽1045cm,由西向东为1条机动车道,由东向西为2条机动车道,同向车道之间有白色虚线隔离。G347国道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路面干燥;木柳路位于事故现场南侧。木柳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柳林镇丁家嘴,北连G347国道2230公里650米处,平交路口宽1550厘米,道路由黄色实线隔离双向2车道,道路由北向南方向限速20公里/小时,木柳路23公里200米为下坡,坡度17%视线一般,路面设置有震荡减速标线,路面干燥;中心现场北侧为渔溪镇凉桥街,凉桥街为城镇街道,南侧连接G347国道,北侧接渔溪镇永安路,凉桥街为水泥路面,未施划道路标线。
(三)事故报告、救援情况
1. 2022年7 月13日10时40分许,我局接到渔溪镇政府电话报告:2022年7 月13日10时许,国道G347渔溪镇场镇过境路段(太极大道)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在渔溪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接报后,我局第一时间安排专人进行核查,初查后分别向巴中市应急管理局、巴中市恩阳区委、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巴中市恩阳区纪委、巴中市恩阳区委政法委进行了书面报告。
3.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和渔溪镇人民政府、渔溪镇卫生院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置,我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三、鉴定意见及交警部门认定意见
(一)事故调查组委托鉴定意见
1.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华科所[2022]痕鉴字巴中恩阳08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无号牌三轮车车辆类型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无号牌三轮车转向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条相关要求。无号牌三轮车行车制动系前制动控制装置无储备行程且前制动无制动效能,不符合GB7258 -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之第7.2.7、7.2.3条相关要求。无号牌三轮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介于15km/h-18km/h之间。
2.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华科所[2022]痕鉴字巴中恩阳08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川Y200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川Y148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转向系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超限,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4条相关要求。川Y200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川Y1482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车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7条相关要求。川Y200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川Y148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介于65km/h-67km/h之间。
3.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中典司鉴[2022]声像鉴定字2207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无法判断视频中的说话声是从对讲机产生还是驾驶室内人员原声。
4.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华科所[2022]病鉴字恩阳第07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刘**的死亡原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华科所[2022]病鉴字恩阳第07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母**的死亡原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致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
5.巴中市公安局出具的(巴)公(物)鉴(乙醇)字[2022] 908号 《鉴定文书》证实:经检验,在母**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巴中市公安局出具的(巴)公(物)鉴(乙醇)字[2022] 907号 《鉴定文书》证实:经检验,在罗**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二)交警部门认定意见
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次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9031202200000501号)。部分内容如下:
1.母**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过改装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行经交叉路口违反安全操作规范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罗**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经交叉路口未按操作规范减速慢行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恩阳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研究,认定: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罗**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刘**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母**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过改装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行经交叉路口违反安全操作规范,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罗**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经交叉路口未按操作规范减速慢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2.间接原因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驾驶员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车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存在的事故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调查组的充分分析和讨论,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母**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过改装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行经交叉路口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应负本次事故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罗**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经交叉路口未按操作规范减速慢行,应负本次事故直接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理。
(三)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驾驶员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车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存在的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负此次事故管理责任,建议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车辆存在的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此次事故中应负管理责任(管理责任中的主要责任),建议由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检查本单位车辆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车辆存在的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此次事故中应负管理责任(管理责任中的重要责任),建议由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整改措施建议
(一)责令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函告通江县交通运输局,要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平台的监测,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要求其公司主要负责人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要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防事故,确保生产安全。
(二)责令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加强对全区货物运输公司和客车营运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常态化开展对货物运输车辆和营运车辆的超速、安全设施缺失和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道路运营等情况的大排查,做到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