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阳区文治街道“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12日18时许,巴中顺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至文治街道恩阳大道之字河大桥中段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2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调查处理全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恩府函〔2022〕4号)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和文治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12日18时许,李*驾驶川Y246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Y023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恩阳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文治街道之字河大桥中段时,向右变更车道,撞上其右侧车道内张**驾驶的鲁MVW259号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张**当场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1月12日18时许,李*驾驶川Y246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Y023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文治街道“之字河”大桥中段时撞上由张**驾驶的鲁MVW259号二轮摩托车。李*立即拨打了“110”及“120”急救电话,后经医生检查发现摩托车驾驶员张**已无生命体征。事发后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和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处置善后。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川Y246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巴中顺安达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枣林镇青南村一组,品牌型号:东风牌DFH4250D,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XM8014887,发动机号:M2012993,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4月1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4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川Y203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巴中顺安达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枣林镇青南村一组,品牌型号:驰恒九州牌CHV9402ZH,车辆识别代号:LA91Z3RS3M0CHV116,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4月1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4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
2.鲁MVW2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张**,车辆品牌型号:钱江牌QJ150-19A,车辆识别代码:LBBPEKKA5AB926508,发动机号:0590141,初次登记日期:2011年3月25日,检验有效期:2024年3月25日,机动车状态正常。
(二)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27************,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州区,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龙台村2组11号,本案中川Y246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Y203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李*于2004年8月在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考取了“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13027************,档案编号:511900115207,驾驶证有效期:2030年8月,驾驶证状态正常。
2.张**,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26************,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魁子湾二街32号,本案中鲁MVW2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死者。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张**于2011年2月在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考取了“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13026************,档案编号:511901537262,驾驶证状态正常。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巴中顺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1年3月5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74DRE8D,注册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盘兴物流园5区G栋2层17单元,法定代表人:刘**,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恩阳区文治街道恩阳大道“之子河”大桥中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明阳镇方向,北往巴州区方向。现场道路由中央隔离护栏分隔为双向八车道,单幅由四条机动车道组成,单幅道路全宽1480cm,现场道路为沥青路面,视线良好,无遮挡。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张**,本案中鲁MVW259号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男,63岁,身份证号码:513026************,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魁字湾二街32号。直接经济损失:72万元。
三、专家组鉴定意见及交警部门认定意见
(一)事故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1.巴中先锋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巴先司鉴[2024]车鉴字第00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一)川Y246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车制动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7条之相关规定。(二)川Y203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车制动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7条之相关规定。
2.巴中先锋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巴先司鉴[2024]车鉴字第0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川Y246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川Y203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事发前瞬间在视频中的行驶速度约为52.06k m/h。
3.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四川明正[2024]法病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的死亡原因系本次交通事故的机械暴力所致颅脑碎裂死亡。
(二)交警部门认定意见
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次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903120240000003号)。部分内容如下:
1.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违规变道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直接原因。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条之规定,经恩阳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李*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李*驾驶机动车(川Y246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Y023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40㎞/h,实际车速约52.06㎞/h)且违规变更车道。
2.间接原因
巴中顺安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按规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运输车辆存在行车制动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安全隐患。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文治街道“1·12”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违规变更车道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巴中顺安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按规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运输车辆存在行车制动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安全隐患,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巴中顺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运输车辆存在行车制动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安全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此次事故中应负管理责任(管理责任中的主要责任),建议由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巴中顺安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陈**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运输车辆存在行车制动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安全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此次事故中应负管理责任(管理责任中的次要责任),建议由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责令巴中顺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考核与奖惩,保证从业人员有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强化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二)责令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将巴中顺安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行为函告巴中市巴州区交通运输局,并建议强化监管,增大执法检查频次。
(三)责令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督促企业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