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阳区渔溪镇“4·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16日16时许,恩阳区渔溪镇新桥村1组一道路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致一死一伤及一辆吊车受损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15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调查处理全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恩府函〔2022〕4号)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局和渔溪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6日10时许,重庆甪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恩阳区渔溪镇新桥村1组拆除钢架结构便桥,该便桥采用10排单层贝雷片为主梁的钢架结构桥,拆除方案是采用人工拆除贝雷片之间的连接片及插销,在桥的两头各架设一台吊车,一次起吊一排贝雷片。当天作业在桥东头架设有起吊重量100吨吊车一台、桥西头架设起吊重量90吨吊车一台,吊车驾驶员各1名,桥面拆除作业人员4人,其中现场指挥管理人员1人。16时20分许,在拆除第5排贝雷片时,其余的5排贝雷片瞬间倾覆,砸在正在拆除的贝雷片上,造成所有还未拆除的6排贝雷片坍塌,致使在桥西头作业的2名工人随坍塌的贝雷片坠落至桥下,其中工人石**被坍塌的贝雷片压住,工人王**从桥面坠落至地面受伤,桥西头架设起吊重量90吨吊车倾覆,吊臂接触地面时被折弯,另两名工人在桥面坍塌时跳到桥头混凝土平台,未受伤。经全力救援,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1辆吊车受损。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4月16日17时25分,我局接到渔溪镇电话报告称渔溪镇新桥村1组一道路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致2人受伤的事故,接报后我局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事故发生单位在送伤者王**去医院的同时报警,随后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消防救援大队、蓝天救援队、渔溪派出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陆续赶到现场,制定救援方案开始施救,当日22时许将压在贝雷片下的工人石**救出,经医生诊断确认已死亡。组织其他吊装设备于4月16日开展对倾覆的川S69566号吊车进行施救,于16日晚施救结束,排除安全隐患。目前,死者石**已安葬,受伤人员王**在治疗中,已无生命危险。倾覆的吊车已拖离现场,贝雷片已打捞上岸,安全隐患已消除。重庆甪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石**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并已一次性赔付到位,善后事宜已处理完毕。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甪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8年5月24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YXDDB5W,住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北路5号黔龙桃源新都会1幢2-2,法定代表人:石**,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22)019573,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恩阳区渔溪镇新桥村1组,事故中的钢架便桥横跨河两岸,全长69.6m,跨径为9m+39m+9m,桥两端河岸是混凝土平台,平台到河岸之间设有两垮钢管立柱支撑,桥面宽约4.8m,桥面距河面高约9m,每排贝雷片约重7吨,坍塌的贝雷片总重约42吨。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石**,男,52岁,身份证号:513524************,重庆市酉阳县人,系重庆甪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
伤者:王**,男,59岁,身份证号:513524************,重庆市酉阳县人,系重庆甪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
直接经济损失:215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钢便桥拆除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钢便桥拆除过程中主要风险和安全隐患认识不足,未严格按照《钢便桥拆除专项施工方案》贝雷片拆除流程进行施工,擅自将钢便桥各排贝雷片之间的大部分横向支撑架连接片先行拆除,导致在拆除过程中未拆除的贝雷片坍塌。
2.间接原因
重庆甪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拆除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开展钢便桥拆除施工专项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钢便桥拆除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操作规程,安全员因事请假后未另行安排安全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指挥和监管,未发现并消除钢便桥拆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钢便桥拆除施工过程中的违章操作。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渔溪镇“4·16”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钢便桥拆除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钢便桥拆除过程中主要风险和安全隐患认识不足,未严格按照《钢便桥拆除专项施工方案》贝雷片拆除流程进行施工,擅自将钢便桥各排贝雷片之间的大部分横向支撑架连接片先行拆除,导致在拆除过程中未拆除的贝雷片坍塌,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和受伤,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重庆甪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拆除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开展钢便桥拆除施工专项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钢便桥拆除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操作规程,安全员因事请假后未另行安排安全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指挥和监管,未发现并消除钢便桥拆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钢便桥拆除施工过程中的违章操作,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重庆甪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钢便桥拆除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操作规程,安全员因事请假后未另行安排安全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指挥和监管,未发现并消除钢便桥拆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钢便桥拆除施工过程中的违章操作,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在此次事故中应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责令重庆甪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有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对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施工项目要强化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二)责令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督促企业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临时便道便桥进行严格安全检查,治理隐患,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