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退租管理
根据《巴中市恩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各承租户应按以下执行。
一、承租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公租房实物配租:
1.不接受配租房源的;
2.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或办理入住手续的;
3.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4.以其他方式放弃承租资格的。
二、承租人隐瞒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情况,以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配租公租房的,由住保中心取消其申请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其腾退房源,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承租人的骗租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三、多人合租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有合租人退出,其他合租人则需按同等条件自行联系新的合租人并报住保中心审核资格并批准入住,同时提供新的合租合同备案。两个月内没有符合条件的新的合租人入住,其他合租人可以协商终止合租关系,也可以继续承租,超出应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同时签订新的合租合同和租房合同;当只剩一个承租人时,合同终止。
四、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商品房或已不在巴中市恩阳区行政区范围内就业务工的,应当及时退回房源。
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使用的;
2.将所承租的公租房出借、转租、改变用途或从事装修工程的;
3.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4.承租人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
5.其他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六、 承租人确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的,报经住保中心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间按同类地段房屋市场租金全额收取租金。
七、拒不腾退房屋的,由住保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