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5-09-01 09:40 信息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浏览量: 【字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453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依托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及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提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门”,线上线下双渠道一站式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办事,规范业务流程、共享信息数据,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提升办事群众满意度、获得感。

二、工作举措

(一)编制相关指南。深入开展申请公租房“一件事”标准化建设,明确申请对象、申请表单、申办材料、办理渠道、办理时限等,精细化编制办事指南,让群众清楚申请流程,减少跑动次数。梳理核验要点、常见问题等,编制操作指南,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办理、专业高效服务。

(二)优化办事流程。按照“高效办成”原则,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多部门并联查询核验机制,合理调整审核流程,依托省一体化平台、省共享平台通过数据共享或材料共享的方式对涉及事项进行查询核验,压缩办理时限、减少跑动次数。

(三)实现表单整合。按照“多表合一、一表申请”原则,将所需申请信息整合形成“一张表单”。推行共享数据自动调用、个性信息自行填报,简化申请表单填报内容。由省级统筹编制申请样表,各地应结合当地政策完善申请表单。

(四)精简办事材料。按照“一套材料、一次提交”原则,全面梳理涉及事项的材料清单,明确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等材料为必要材料。线下办理时,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用于核验身份信息,提供申请表用于办理业务,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五)强化系统支撑。按照“数字赋能”原则,升级省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通过“省级总对总”方式,开展与省一体化平台、省共享平台及其他省级相关业务平台对接,实现在四川政务服务网、天府通办APP一网申请、业务协同、结果多端获取。

(六)提升线上线下办事能力。按照“一网(窗)受理”原则,线上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天府通办APP“一件事服务”专区办理,线下通过政务服务大厅、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等窗口办理,实现线上线下协同联动。

三、责任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申请公租房“一件事”推进落实工作,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办事指南、操作指南和申请样表,梳理相关业务需求,统筹推动相关部门业务数据对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查询核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保障情况;负责公租房资格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明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轮候规则和合理轮候期,并向社会公开。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协同推进申请公租房“一件事”,提供省一体化平台“一件事”配置能力支撑,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完成专栏建设、事项入驻大厅办理,协调推进同级有关部门(单位)业务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负责提供办理进度和办件结果查询服务。

公积金主管部门:负责对接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事项,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公积金缴费情况。

教育部门:负责新就业无房人员学历信息核验。

公安部门:负责对接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事项,核验个人身份信息(户籍、居住证信息)、车辆信息、死亡注销户籍人员等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对接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事项,通过数据查询核验方式获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救助信息,婚姻登记等相关信息;通过交互材料查询核验成年孤儿和收养孤儿家庭相关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接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事项,查询核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养老金领取情况、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等信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厅负责对接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事项,查询核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卫健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共享至省共享平台,共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对接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事项,查询核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接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事项,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开办经营主体情况、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登记注册地信息,包括任职情况及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等。

残联:负责对接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事项,查询核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残疾信息。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查询核验消防救援人员信息。

工会:负责查询核验工匠、劳模信息。

其他部门:根据当地住房保障政策要求,法院、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主管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的保障人群相关信息查询核验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研(20247202411月)

摸底各地现行公租房申请流程、时长及申请材料类型、数量,组织省级有关单位召开申请公租房“一件事”责任分工、信息查询核验等工作协调会。

(二)系统建设(20241220251,持续推进)

印发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系统功能开发、数据对接、业务联办测试等工作,并同步修订完善办事指南、操作指南及申请表单等内容。

(三)启动试点(2025120255月)

启动试运行,选取成都市等地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反馈的问题查漏补缺,进一步优化完善系统功能和流程设计。

(四)全面推广(2025320259月)

总结试点经验,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全面推广申请公租房“一件事”

五、工作保障

各地有关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同配合、业务衔接和信息共享,落实责任分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建立协同督查机制、提升办件效率,实现全过程联动办理、限时办结。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优化完善公租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地统一适用的配租条件和标准,建立健全全流程管理制度,细化申请、轮候、配租、退出等管理流程和政策指引,并于本实施方案印发后两个月内出台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实施细则。各地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知晓度,积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附件:1.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办事指南

2.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申请表

3.公租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4.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附件1

 

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申请公租房“一件事”

二、申办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线下窗口办理时需提供原件);

2.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登记表;

3.公租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4.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在线下窗口委托代办时提供);

5.婚姻登记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结(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等);

6.家庭(个人)财产证明(名下有房、车提供,包括但不限房产证明、合同、车辆保单、购买凭证等);

7.家庭(个人)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流水等);

8.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提供);

9.学历证明新就业无房人员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10.优先、特殊人员(例如工匠、劳模、消防等)证明材料;

11.其他证明材料。

14项为主申请材料,其中第24项材料只涉及在线下窗口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申请人填写后扫描为电子材料一并上传)。其余材料由各地根据本地公租房相关政策确定。

三、服务对象

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个人)。

四、行使层级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办理渠道

线上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或天府通办APP“一件事服务”专区申请公租房“一件事”专栏办理。

线下通过政务服务大厅、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等窗口办理。具体受理窗口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

申请人可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通办APP查询审核进度、审核结果。

六、监督评价

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对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办事体验等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反映问题由对应业务部门限期核实、整改反馈。


附件2

 

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申请表

(样式)

主申请人信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户籍地址

               县(区)      街道(乡镇)

申请地所属

               县(区)      街道(乡镇)

拟申请公租房保障方式(勾选一项)

£实物配租
£租赁补贴

工作单位

 

所属类型

 

所属群体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m2

£     m2
£无房

车辆信息

£  辆车
£车辆价值:

申请家庭成员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民族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

是否共同居住

所属群体

 

 

 

 

 

 

 

 

 

 

 

 

 

 

 

 

 

 

 

 

 

所有申请人数

       人(包括申请人、配偶、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个人)年收入(元)

 

优先保障

£ £低保 £特困
 £优抚对象 £其他:

证件号码

 

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具结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已阅读填表须知,同意由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所有申请材料保留存档,同时授权贵单位到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审查,并承诺遵照公租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填报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全体申请人签名:
                                                            期:

主申请人签名(按捺手印):
配偶签名(按捺手印):
其他家庭成员签名(按捺手印):
                                                        申请时间:            

填表须知:

1.“申请家庭成员姓名”必须包含申请人的配偶、行使监护权的未成年子女,可包含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行使赡养、抚养、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等其他成员。

2.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在“年收入”填写上年度可支配收入。

3.本地低保、特困、优抚对象等优先保障对象,“优先保障”按实际情况选填,对应填写证件号码。

4.非优先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勾选“无”,可不填写证件号码。

5.所属类型:在“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选择一项填写。

6.所属群体(非必填项):属于“环卫工人、公交行业职工、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青年医生、青年教师、乡村教师、农民工、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家政从业人员、消防救援人员、见义勇为家庭、四川工匠、市级及以上劳模家庭、困境儿童家庭、有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年孤儿和收养孤儿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多子女家庭、人才”的应填尽填,可多选。

注:各地可根据本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编制本表。


附件3

 

公租房申请及核验授权书

(样式)

 

本人姓名:          ,联系电话:          

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本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间,通过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人社等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本人及全体家庭成员同意所有涉及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及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机构和企业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存在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名 (按捺指纹):

序号

签名及指纹

身份证件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签名日期

1

 

 

 

 

2

 

 

 

 

3

 

 

 

 

 

 

                                              

 

注: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签。

2.本申请及授权书一式两份,供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核验部门存档。


附件4

 

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样式)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特殊原因),委托人      (姓名)特委托        (关系)      (姓名)代为签署《公租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并办理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委托人授权范围:授权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签署《公租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全权代理委托人办理在本家庭申请及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间,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人社等部门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征信机构查询、核对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相关事宜。

委托人承诺:本人已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核对的相关政策,本人保证所提交的核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全面,对本人及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愿意对本人及被委托人提交和签署的文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被委托人承诺:本人受委托人委托,代理其向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核对机构委托授权,如本人虚报、隐瞒、伪造材料引发侵权等相关法律纠纷,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按捺指纹)               (按捺指纹)

 

委托日期:              

 

 

注:本声明书一式两份,供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核验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