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08-21 10:11 信息来源:区住保中心 浏览量: 【字号:  

为规范恩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巴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巴府办发〔2016〕6号)、《巴中市恩阳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恩府办发〔2014〕10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房源

实物配租的房源户型为1室1厅、2室1厅,建筑面积为40左右。

二、享受对象及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个人)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恩阳户籍,并在城镇(含城区、重点镇、示范点)经常居住满3年(含3年)以上;

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扶(抚)养关系,并在一起实际居住;

3.申请家庭(个人)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4.申请家庭(个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恩阳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副高(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上职称或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与用人单位尚有不少于1年的正式聘用服务合同;

3.已参加社保部门社会保险;

4.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城区内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城区内无住房;

2.申请人在城区居住满1年以上;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保部门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或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

4.本人及配偶在就业所在地未享受单位住房(含集体宿舍)。

三、申请材料

(一)凡申请对象必须具备的材料。

1.申请人出具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未婚承诺;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明及离婚协议;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区城乡房产管理局和区不动产中心出具的在本地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证明;

4.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

(二)不同类别申请人另备材料。

1.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低保证;

2.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毕业证书、单位录用证明、收入明细;

3.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核实原件。

四、配租程序

(一)申请家庭(个人)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公租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也可以多人合租,多人合租的在申报公租房之前,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租合同或协议。

(二)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社区或用人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城乡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审核。

(三)房管局对社区(居委会)或用工单位提交的相关书面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对取得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向社会公开。

(四)对取得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相关部门和公证人员监督下,按审核合格的时间顺序,以保障人数对应房屋面积,采取抽取号球确定房号的方式进行实物配租。

五、租赁管理

(一)租赁公租房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年度复查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人不具备公租房租赁条件超过连续90日以上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承租人租期满后仍符合保障条件要求续租公租房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截止日的9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二)公租房实物配租控制面积标准:

1.2人或2人以下配租控制面积40平方米以下;

2.3人或3人以上配租控制面积60平方米以下;

3.多人合租的保障面积每人不低于10平方米、不超过20平方米,超出保障面积部分实行市场租金。

在同一地点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且每年逐步缩减住房面积和标准。

(三)公租房租金标准:

根据《巴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周边县(区)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恩阳实际,确定恩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4.17元/㎡·月、新就业职工家庭5.83元/㎡·月;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柳林3.50元/㎡·月、茶坝3.15元/㎡·月、玉山2.51元/㎡·月、花丛1.60元/㎡·月、舞凤1.30元/㎡·月、三汇1.23元/㎡·月、三河场1.34元/㎡·月、万安1.52元/㎡·月、群乐1.27元/㎡·月、花丛棋盘1.06元/㎡·月(以后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租金按年度缴纳。

(四)公租房实行社区化物业管理。其物业管理费用由承租人负担。物业服务费标准为1.30元/㎡·月(以后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五)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和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责任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退出机制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公租房实物配租:

1.不接受配租房源的;

2.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或办理入住手续的;

3.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4.以其他方式放弃承租资格的。

(二)承租人隐瞒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情况,以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配租公租房的,由房管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其退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承租人的骗租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三)多人合租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有合租人退出,其他合租人则需按同等条件自行联系新的合租人并报房管局审核资格并批准入住,同时提供新的合租合同备案。

(四)两个月内没有符合条件的新的合租人入住,其他合租人可以协商终止合租关系,也可以继续承租,超出应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同时签订新的合租合同和租房合同;当只剩一个承租人时,合同终止。

(五)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商品房或已不在巴中市恩阳区行政区范围内就业务工的,应当及时腾退公租房。

(六)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使用的;

2.将所承租的公租房出借、转租、改变用途或从事装修工程的;

3.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4.承租人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

5.其他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七)承租人确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的,报经房管局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间按同类地段房屋市场租金全额收取租金。

(八)拒不腾退房屋的,由房管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住建、房管等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建设、配租和租赁过程的监督管理。

八、法律责任

(一)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建设、配租、租赁管理中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或者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机构,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