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区执法罚〔2023〕第21号)
恩区执法罚〔2023〕第21号
被 处 罚 人: 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连文致(4503************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23584900F
地 址: 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院1号楼B座509室
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2月7日对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承建的“汉巴南高铁巴中西站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一期)”项目中,在巴中市恩阳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指挥部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后,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对措施停止土石方作业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你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对措施停止土石方作业的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1、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吴俊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罗龙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该项目施工单位现场挖机驾驶员吴开银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该公司从事土石方开挖、土方平整、场内运转作业影像资料及视频资料一份;5、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该建设项目(一期)现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一份;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巴中市恩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一份;9、该公司项目经理杨洁授权委托书一份;10、该公司项目经理杨洁询问(调查)笔录一份;11、现场勘验影像资料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即:壹万圆整人民币)。
罚款于收到本決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巴中市恩阳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恩阳支行(账号:9510************0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決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恩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