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清单(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巴中市恩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清单(2023年本)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领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各镇(街道)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法律培训和年度目标考核。 三、参与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的审核,参与城市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市容环卫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参与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排水以及市场建设等设施的建设方案评审和监督。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城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一)依法对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法对乱贴乱画、乱搭棚亭、乱设广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等方面违规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法对乱占道堆码、占道装修、占道加工作业和占道经营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城乡规划、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权: (一)依法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行政处罚。 (二)依法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建筑业、勘测设计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违反建筑质量管理规定进行建设,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法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房屋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对不需要仪器检测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的行政处罚;负责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负责对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九、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十、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审批职能: (一)负责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的设置审批。 (二)负责路标、路牌、报刊电话亭、公交站牌等市政设施设置的审批。 (三)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点、公共场所临时占道摆摊等的许可管理。 (四)负责道路开挖、弃土倾倒、建筑垃圾倾倒、废品收购站点的许可管理。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
边界责任 |
一、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边界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的行政处罚权方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予以查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二、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职责边界 在城乡规划、建筑业、房地产业管理方面。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土地审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规划审批、核实、手续办理;负责项目规划、建设的监管、审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与区生态环境局职责边界 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区生态环境局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不需要仪器检测的建筑工地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产生的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的行政处罚;负责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负责对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巴中市恩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清单(2023年本)
序 号 |
(四)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责任主体 |
执法一大队、执法二大队、执法三大队、执法四大队、执法五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及免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7-3369303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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