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区执法罚〔2023〕第44号)
恩区执法罚〔2023〕第44号
被处罚人:杨鸽(身份证号码:5137************11)
住 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兴隆镇金鸭村6组1号
杨鸽未经批准在恩阳区文治街道办事处元窝社区汉巴南高铁片区三叉沟违规倾倒渣土一案。我局于2023年4月3日立案调查,2023年4月7日调查结束。
现已查明:杨鸽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兴隆镇金鸭村6组1号村民,自由职业,有在建筑工地的工作经历。因汉巴南高铁片区站前广场项目需要土石方回填,杨鸽联系到该建设项目施工方相关负责人,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杨鸽为其提供土石方,以每车100元的价格结算。杨鸽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雇佣渣土车驾驶员陈新建驾驶车辆(车牌号:渝B0A801)在恩阳区文治街道办事处元窝社区汉巴南高铁片区三叉沟违规倾倒渣土,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4月3日,责令当事人改正。
以上事实有:1.驾驶员陈新建调查笔录一份;2.当事人杨鸽询问笔录一份;3.现场勘验影像资料一份;4.身份证复印件二份等其他相关证据为证。
2023年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区执法罚告〔2023〕第4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区执法听告〔2023〕第4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间未向我局提出任何异议,并主动放弃了听证权利,自愿接受处罚。
鉴于你本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进行整改,停止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你未经批准违规倾倒渣土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810元(大写:贰仟捌佰壹拾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巴中市恩阳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恩阳支行(账号:9510************0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恩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