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处罚决定书(恩区执法简罚〔2024〕第30号)

发布日期:2024-03-05 15:51 信息来源:恩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字号:  

当事人

□法人

□其他

组织

名 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  编

□公民

姓 名

朱刚

性别

身份证号

5130**********7039

住 址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联系电话

181******59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3月5日因 驾驶货运车辆在恩阳区文治街道办事处临港产业园路段违规倾倒垃圾(弃土) 的行为,违反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的规定。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  贰佰  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巴中市恩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恩阳区登科街道办事处白玉村工业园交警大队院内)开具《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处罚票据编号:

执法人员: 张川     执法证号: 231502990**

执法人员: 王东     执法证号: 231502990**

当事人签名:   朱刚

巴中市恩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