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孩子游戏充值费用,父母能否向游戏公司追回
2022年9月疫情封控期间,朱某友将手机交给其子朱某奇(2012年10月出生)用于上网课。朱某奇使用朱某友手机,自行打开海南某科技公司开发的微信小程序游戏,并充值钱币购买游戏点券。经查明,该游戏登录无需实名制,微信登录即可参与。同年9月3日至9月13日,朱某奇先后以微信零钱、银行卡等方式共计向海南某科技公司进行游戏充值13次,充值金额共计2916元。朱某奇父母发现上述情况后,向海南某科技公司申请退款。协商过程中,海南某科技公司拒绝全款退还。朱某奇、朱某友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海南某科技公司返还游戏充值款2916元。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朱某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朱某奇参与付费网络游戏,充值数额达2916元,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属于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行为,且事后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故该行为无效,遂判决海南某科技公司全额返还充值款2916元。
【 案例启示 】
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虚拟充值等消费纠纷屡见不鲜。2019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本案中,海南某科技公司开发的相关游戏登录无需实名制注册,朱某奇作为未成年人,通过微信账号登录游戏,实施了与其智力年龄不符的大额游戏充值行为,依法应当认定充值行为无效。法院判决游戏开发者全额返还充值金额,有利于督促游戏经营者完善审核流程,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对构建良好的网络游戏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 法条链接 】
《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