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交了首付贷了款,开发商拒不交房怎么办?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交了首付并办理了购房贷款,但开发商逾期未交房,后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开发商却迟迟不返还首付款……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天某公司向何某退还首付款、支付贷款本息。天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8年6月5日,何某与天某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某大厦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交了首付款。同年9月21日,何某与成都某银行及天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交房日期届满后,天某公司一直未向何某交房。2021年3月28日,何某向天某公司发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函》,天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收到。合同解除后,天某公司应返还首付款、支付违约金、注销房屋登记备案并向何某返还全部按揭款项,但一直未履行。随后,何某诉至法院。
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天某公司应当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案涉房屋,逾期交房90日后,何某有权解除合同。何某在2021年3月28日向天某公司表达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在2021年3月31日取得合同解除效果,也未减损天某公司的期限利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应自2021年3月31日解除权条件成就之日起解除。
何某请求解除贷款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成都某银行于2021年7月2日收到何某请求解除贷款合同的起诉状,因此贷款合同于2021年7月2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天某公司应该退还首付款。同时,天某公司应向何某支付贷款本息,以法院判决生效后何某已实际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为准。天某公司向何某支付全部款项后,何某应配合天某公司办理撤销备案。
关于成都某银行主张何某支付违约金并由天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何某、天某公司因为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何某、天某公司均无法在法院判决生效前确定合同是否解除、以及何时解除,故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天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天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如果合同解除,房地产公司应当退还首付款。购房人应协助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同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房地产公司返还银行房屋购房贷款剩余本息,返还购房人已实际向银行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
【 法条链接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