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想安充电桩遭拒 法院:物业应予以配合

发布日期:2024-07-02 17:00 信息来源:四川法治报 浏览量: 【字号:  

主要案情

业主想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却以电容量已满为由拒绝配合,业主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崇州市法院审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应按国家政策和国家电网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要求予以配合。

杨某系某小区业主及地下停车场某停车位的所有权人,2021年7月12日,杨某购买了一辆电动车,打算在自己的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并请求物业公司协助办理新能源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不久后,物业公司向杨某出具了《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但就在杨某委托安装人员进场施工时,物业公司却以所在楼栋电容量已满为由,不允许安装人员将电力接入楼栋的配电箱。杨某无奈之下,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院查明杨某所在楼栋并不存在电容量已满的情况。法院认为,新能源汽车可以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符合《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通知的内容以及供电部门的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在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业主安装新能源充电桩。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安装充电桩系电动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安装新能源充电桩。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这既是物业管理的权利,又是物业公司的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