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资源和力量统筹,深入创建和规范管理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提升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依据《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见附件)进行创建,并按程序进行命名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在国家减灾委员会领导下,应急管理部、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组织、指导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成立工作小组,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在各级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下,地方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单位必须具备《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基本要素的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且社区减灾工作对其他社区有示范作用。
第四章申报和命名程序
第六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程序包括社区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推荐上报。
第七条创建单位应当开展自评自查,填写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表,并提交至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并评分,将确定的候选社区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上报至市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查验收和现场抽查后,将候选社区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上报至省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在审核社区申报材料、组织考核、实地抽查基础上,于每年9月30目前,将本年度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报告、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推荐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上报至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会同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对各地上报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视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各地创建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提出拟命名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公示期满,经国家减灾委员会审定后进行命名并授予牌匾。牌匾上字样为“××××年度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国家减灾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第十三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命名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已命名社区应当于每年年底前通过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管理系统上传年度减灾活动情况。
第十五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实行动态管理。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已命名社区的日常管理,并每年组织开展抽查评估,抽查比例由省、市、县三级视实际情况而定。对抽查不合格的,由省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省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将抽查情况报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应急管理部、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每年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进行抽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纠正存在问题。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通报抽查情况。
第十七条由省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或者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抽查认定不符合创建标准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经整改后,在3个月内仍未达到《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要求的,应撤销其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并收回牌匾。
被撤销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自撤销称号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减灾委员会及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推动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管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考核体系,积极争取创建和管理工作必需的资金、人员、项目等;建立健全工作评价和考核体系,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
附件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有社区灾害风险定期排查制度,有社区灾害风险地图,有事故隐患清单和脆弱人群清单。
(二)有预警信息发布渠道,预警信息覆盖率100%。
(三)有满足社区需求的应急避难场所。
(四)有应急物资储备点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救援装备。
(五)有综合应急队伍,至少有1名经过培训的灾害信息员。
(六)有符合建设要求的微型消防站,社区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有社区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和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八)有社区医疗救护站。
(九)主要建(构)筑物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
(十)在申报年及前3个自然年内没有发生责任灾害事故。
二、基本要素
(一)组织管理。
1.加强对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负责本社区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将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与社区治理、网格化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有机结合起来,同时研究部署。
2.制定社区综合减灾规章制度,与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民政、派出所、自然资源、水利、医疗卫生等单位以及有关社会组织、邻近社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规范开展综合减灾工作。
3.在社区推进灾害事故风险隐患网格化管理,网格员发现的事故隐患处置率100%。
4.在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等方面有一定的经费保障,并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鼓励社区居民参加各类灾害事故保险,提高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5.建立规范、齐全的创建管理工作档案,包括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文字、照片、音频、视频等资料,及时通过示范社区创建管理系统上报有关情况。
(二)风险评估。
1.定期开展社区灾害风险评估,制作社区灾害风险地图,标示灾害风险类型、隐患点分布、风险等级、疏散路线、应急避难场所和安置点布局、消防和医疗设施位置等,并在社区公开。
2.定期开展社区脆弱人群走访,建立包括老年人、儿童、孕妇、病患者和残障人员等的脆弱人群清单,明确脆弱人群结对帮扶救助措施,并向脆弱人群发放防灾减灾明白卡,明确社区灾害事故风险隐患和防范措施,注明社区应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辖区内市政管线检查,确保供电、供水、供气等管线安全运行。居住建筑电气线路安装敷设规范,不私拉乱接电线,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电气线路。
4.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检查辖区内高层建筑电梯检查,确保安全运行。评估人员密集场所风险,建立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制度。
5.定期开展消防车通道和居民楼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检查,确保生命通道符合标准要求,未被占用、堵塞、锁闭,未堆放影响安全疏散的物品。住宅楼的竖向管井管道防火封堵严密,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区域以及配电柜、电表箱等处不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6.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检查辖区内防雷安全,检查违规储存、使用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情况。
(三)隐患治理。
1.建立社区事故隐患清单,强化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明确事故危险源、危险设施、设施损坏、设备缺失等相关信息,制定实施隐患治理方案,有关治理情况在社区公开。
2.汛前开展社区防汛检查,整改洪水、内涝、雷击风险隐患点。在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置警示标识,并加强日常监测。林(牧)区社区周边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定期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
3.管道燃气、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定期维护保养公共电气设备设施,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4.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治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充电场所满足消防安全条件。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
5.辖区内餐饮场所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建立辖区内事故与伤害记录机制,指定专人每季度进行一次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燃气安全等各类事故与伤害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
(四)基础设施建设。
1.辖区内学校、医院、生命线系统等重点设防类设施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其他重大工程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主要建(构)筑物均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
2.结合社区常见灾害类型和风险等级,充分利用公园、广场、城市绿地、学校、体育场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已有设施,通过改扩建、新建等方式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鼓励因地制宜、资源共享、综合利用,满足居民紧急避险和转移安置需求。在应急避难场所、关键路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安全应急标志或指示牌,张贴应急疏散路径示意图。采用“平灾结合”方式新建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复合的防灾避险绿地。
3.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社区医疗救护站,提供急救服务。
4.各类建筑依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材,积极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5.设有符合建设要求的社区微型消防站,队员由受过基本灭火技能训练的保安员、治安联防员、社区工作人员等担任。
6.社区消防车通道符合国家消防规范,建筑之间不违章搭建建(构)筑物,不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设置遮挡排烟窗(口)或影响消防扑救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居住区绿化应避免遮挡排烟窗(口)或对消防扑救造成影响。
7.建有社区灾害事故预警系统,实时监控辖区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火灾、高空坠物等风险,能够迅速发布当地气象、洪涝、地质、火灾等灾害事故预警信息。结合使用大数据、自媒体等新技术新手段和大喇叭、吹哨子等传统手段,确保预警信息在短时间内覆盖社区全体居民。
(五)应急物资保障。
1.有社区应急物资储备点,备有救援工具(如铁锹、撬棍、救援绳索、担架、灭火器、防洪沙袋、水泵等)、应急通信设备(如喇叭、对讲机、警报器等)、照明工具(如手电筒、应急灯、移动照明、小型发电机等)等,并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
2.建立应急物资社会储备机制,积极与社区内及邻近超市、企业等合作开展救灾应急物资协议储备,保障灾后生活物资和应急救援设备等供给。
3.鼓励和引导居民家庭储备必要的应急物品,如逃生绳、灭火器、手电筒、常用药品等,推广使用家庭应急包。
(六)应急力量建设。
1.组建社区综合应急队伍,配有适合当地灾害救援特点的救援装备,承担日常应急任务。
2.与社区邻近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建立联动机制,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综合减灾工作。
3.社区至少有一名灾害信息员,从事灾害事故等应急信息报送工作,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消防等培训。
4.加强社区楼(栋)长、居民代表、学校代表、医院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专家学者等参加的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注重发挥具有医疗、教育、应急等专业技能的居民,以及挂职干部、大学生村官、支教教师等在社区综合减灾中的作用,指导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先期应急处置、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治安巡逻、帮扶弱势群体等工作。
5.引导辖区内学校、医院、工贸企业、商场等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开展综合减灾活动,并主动参与社区综合减灾活动。
6.辖区内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等建有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小的,有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七)预案编制与演练。
1.制定适应社区特点的应急预案,明确协调指挥、预警通知、隐患排查、转移安置、物资保障、信息报告、医疗救护等小组分工,明确预警信息发布方式和渠道,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应急疏散路径以及临时设立的生活救助、医疗救护、应急指挥等功能分区的位置,明确社区所有工作人员、脆弱人群和流动务工人员的联系方式以及结对帮扶责任分工,明确在社区封闭化管理后的特殊保障措施等内容。
2.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
3.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以防火、防震、防洪、防地质灾害、防台风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应急演练,做好充分的演练准备,明确演练重点检验内容,包括组织指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灾情上报、人员疏散、转移安置、自救互救、善后处理等环节。
4.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吸纳社区居民、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广泛参与,尤其争取更多中小学生参加,充分发挥“小手拉大手”的作用。
5.根据社区灾害事故风险变化、社区实际以及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适用性、操作性。
(八)宣传教育。
1.有相对固定的科普宣传教育场地,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设综合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或应急体验馆,定期向社会开放,为中小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不同社会群体提供体验式、参与式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2.综合利用乡镇(街道)、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区多功能活动室、会议室、图书室等,设置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专区,张贴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灾害风险图、隐患清单、应急预案流程图等宣传挂图,方便居民学习了解。
3.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电子显示屏等载体的作用,做好经常性综合减灾科普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群众性综合减灾文化创演活动,鼓励文艺团体、业余文艺演出队进行相关文艺创作。
4.定期开展符合当地特点的综合减灾培训,发放社区和家庭应急指导手册,提升居民应对地震、洪涝、台风、强对流天气、地质灾害、火灾、燃气、交通等不同灾害事故的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
5.结合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安全生产月、国际减灾日、世界气象日、世界地球日等,以及农闲、节庆、集市、庙会、民俗活动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等时机,每半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消防等大型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社区居民参与率在10%以上。
6.鼓励辖区内企业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社区居民走进企业,近距离接触生产、了解生产,为企业安全管理建言献策。
(九)创建特色。
1.利用具有当地特色的方式进行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综合减灾工作。
2.积极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应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5G、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社区应急管理能力。
3.各类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具有较高的信息化水平。
4.创造性地整合社区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的合作,取得明显效果。
5.在灾害事故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有成功的案例做法。
6.有其他独到的经验做法,对推动全国社区综合减灾工作具有一定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