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和灾情管理工作的通知
灾情上报是否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直接关系到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救援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的开展,受灾人口、倒损住房等核心灾情指标对后续冬春救助工作开展有重大影响,为全面做好我区灾情报送、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灾情管理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要强化地方应急救灾主体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在灾害应对中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一)压紧扛牢属地和行业责任
灾害发生后,以镇(街道)为统计单位上报灾情。灾害发展阶段,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根据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群众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措施,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灾情稳定后,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情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二)严肃上报纪律
原则上镇(街道)负责应急管理相关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及灾害信息员、农场、林场等单位灾情报送人员为灾情报送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肃纪律要求,不得谎报、瞒报,不得夸大受灾面积或造成的损失,不得优亲厚友为他人谋取利益,数据要真实有效反映本辖区或单位受灾情况。
二、明确报灾灾害种类和内容
(一)灾害种类
1.干旱灾害
2.洪涝灾害(江河洪水、山洪、冰凌洪水、融雪洪水、城镇内涝、其他)
3.台风灾害
4.风雹灾害(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其他)
5.低温冰冻灾害
6.雪灾
7.沙尘暴灾害
8.地震灾害
9.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崩塌、其他)
10.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洋灾害、海冰灾害、海啸、其他)
11.森林草原火灾(森林火灾、草原火灾、其他)
12.生物灾害
13.性质待定事件(涉及事故因素)
(二)统计上报内容
上报灾情时应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统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以及国有林场中的人员。(注意:上报的灾情应属确实发生,且已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对未成灾的风险隐患应纳入防治范畴,不应作为灾情上报,由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开展防治,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三、切实强化灾情报送时效及报送方式
(一)明确报送时效。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严格落实初报、续报、核报工作要求,“快”报灾情。
1.初报。村(居)应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上报镇(街道),镇(街道)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后填写《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2.续报。在自然灾害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续报时间:村(居)每天早上8:00之前将最新灾情上报镇(街道),镇(街道)在每天8:30之前汇总上报到区应急管理局。
3.核报。灾情稳定后,村(居)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镇(街道),镇(街道)在1日内汇总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初报、续报都是可以变动的,核报数据为最终数据,核报后,所有数据不得改动。
(二)明确报送方式。所有自然灾害需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和“四川灾情直报通”微信小程序上报。
四、加强灾情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
针对重大自然灾害,要严格按照灾情调查统计制度相关规定,会同相关涉灾部门,重点对死亡失踪人员、倒损房屋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核心灾情指标开展会商,发挥业务部门专业优势,邀请专业力量,对接相关标准体系,确保灾情数据科学、准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共享行业内灾情信息,应急、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实做细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台账,要做好灾情会商成果的共享运用,做好数据归口,统一口径,保持会商结果的严肃权威,作为实施灾后救助、救灾款物下拨、恢复重建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