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扎实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农村住房安全长效管理,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危改对象认定
1.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2.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3.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区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各镇(街道)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支持范围。
4.精准比对核实危改对象。各镇(街道)要与区民政局比对核实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与区乡村振兴局比对核实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各镇(街道)比对核实后,及时将相关佐证资料报告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进行备案。
二、落实危房改造方式
1.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2.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结合实际情况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3.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4.在避险搬迁点内或纳入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可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统一组织实施。
5.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
6.村集体可以通过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三、完善档案信息录入。
各镇(街道)要运用好“一卡通”农村危房改造阳光审批系统,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资格审批流程,结合审批系统功能,明确各环节职能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请各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并将符合政策条件的对象及时完成档案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我区档案信息录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乡村建设工匠队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五个基本”要求;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各镇(街道)加强质量监管,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制度。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培训与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超范围承揽农房建设的行为;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做好质量安全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对于自建或统建类型的危房改造,各镇(街道)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川建村镇发〔2019〕101号)或基本建设程序,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完善竣工验收记录或相关资料;对于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的,区住建局指导各镇(街道)按照《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对置换或租赁的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
五、健全动态监测机制
各镇(街道)要与区住建、区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所有保障对象住房安全。
六、加强补助资金管理
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和财社〔2019〕 114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监管。区住建局负责督查各镇(街道)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将竣工验收合格和已置换或租赁安全农房的农户名单提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防止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等问题发生。
七、加强监督和激励引导
各镇(街道)要落实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强化群众监督作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继续执行年度绩效评价与督查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其正向激励作用,提升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