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农村危房改造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做好我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巴住建村镇发〔2023〕6号)、《巴中市恩阳区住房和城乡局 巴中市恩阳区财政局 巴中市恩阳区民政局 巴中市恩阳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恩阳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恩住建发〔2021〕7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23年省级下达我区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792户,结合我区实际,根据各镇(街道)上报需求,现将任务下达你们,详见《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表》(附件1),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各镇(街道)应在2023年11月30日前全面开工,并竣工验收完成90%以上,验收合格率达100%。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补助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对象。
补助标准:维修加固原则上户均不高于5000元,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不同改造方式,确定相应补助标准,据实清算。
三、严格危改对象认定
1.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2.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3.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镇(街道)审核、区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各镇(街道)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支持范围。
4.精准比对核实危改对象。各镇(街道)要与区民政局比对核实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与区乡村振兴局比对核实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各镇(街道)比对核实后,及时将相关佐证资料报告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进行备案。
四、落实危房改造方式
1.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2.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结合实际情况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3.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4.在避险搬迁点内或纳入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可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统一组织实施。
5.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
6.村集体可以通过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五、完善档案信息录入。
各镇(街道)要建立“一户一档”档案信息,运用好“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和“一卡通”农村危房改造阳光审批系统,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资格审批流程,结合审批系统功能,建立全流程的阳光审批机制,明确各环节职能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加大对基层业务培训力度,各环节审核人员要熟悉审批系统操作流程,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审批程序。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并将申请信息录入“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同时各镇(街道)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户档资料”与实施步骤及时完善相关资料。
六、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乡村建设工匠队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五个基本”要求;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各镇(街道)加强质量监管,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制度。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培训与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超范围承揽农房建设的行为;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做好质量安全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对于自建或统建类型的危房改造,各镇(街道)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川建村镇发〔2019〕101号)或基本建设程序,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完善竣工验收记录或相关资料;对于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的,区住建局指导各镇(街道)按照《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对置换或租赁的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
七、健全动态监测机制
各镇(街道)要与区住建、区民政、区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整改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所有问题及时整改到位,为乡村振兴住房安全保障提供有力保障。
八、加强补助资金管理
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和财社〔2019〕 114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监管。各镇(街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将竣工验收合格和已置换或租赁安全农房的农户名单提交区住建局,区住建局会同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在各镇(街道)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防止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等问题发生。
九、加强监督和激励引导
各镇(街道)要落实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强化群众监督作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继续执行年度绩效评价与督查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其正向激励作用,提升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效。
十、其他事项
请各镇(街道)于每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危房改造进度月报表扫描件(PDF格式)报送区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