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0 14:54 浏览量: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更好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的兜底保障作用,推动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运行机制,针对当前我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对象把握不精准、标准确定不合理、办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范围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过渡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本区户籍人口、持有《巴中市居住证》并在本区居住的人口、在本区域遭遇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暂时得不到家庭支持的流动人口。

1.因突发意外事件(如火灾、爆炸、雷击、溺水、触电、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造成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财产重大损失、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间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个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3.因生活不能自理或突发疾病住院需要照料护理,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间内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

支出型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含生活在本区且与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区户籍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成员);

(2)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已经获得政府或社会给予的各项救助、帮扶或补贴(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应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4)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三)过渡型救助对象

对符合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在申请尚未获得审批期间,可视情先给予过渡性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基本生活困难。

除上述三类对象外,以下对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按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3.对已按国家法律法规或我市有关政策享受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政府救助保险赔付的,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二、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实施临时救助应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按照城乡统筹原则,救助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解困期限及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对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一个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对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对遭遇同一困难情形的救助对象,要突出救助重点,坚持从家庭状况的实际出发,细化不同的救助标准,适当提高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对象救助额度,防止其因病、因灾、因急难事件等陷入贫困。

(一)急难型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

1.对符合急难型救助对象条件且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500元-1000元的临时救助。

2.对遭遇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一般困难的,按人均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乡低保标准1-2倍予以救助;困难较重的,按人均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乡低保标准2-3倍予以救助;特别困难的,按人均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乡低保标准4-6倍予以救助。

3.对当事人有自杀自残行为情况紧急或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乡低保标准的3-4倍对当事人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紧急救助。

4.对急需救治的困难家庭重症精神病患者,可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乡低保标准的4倍对当事人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5.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陷入困境的儿童等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急需住院或其他特殊困难,困难较重的,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乡低保标准的3-4倍对儿童本人予以救助;特别困难的,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乡低保标准的6倍予以救助。

(二)支出型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家庭收入在扣除自负医疗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的,个人实际自负医疗总费用(扣除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含非合规的住院治疗费、器械费用、药费等,下同)超过3万元的,按人均不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6倍予以临时救助;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不足3万元的,按人均不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3倍予以救助;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0.5万元不足1万元的,按人均不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予以救助。

2.困难家庭子女在高中、大学就读的,经各种措施帮扶后,其家庭或个人仍无力承担学费、生活费用的,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对学生予以一次性救助。

3.城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因疾病或意外导致部分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住院治疗且暂时无人照料陷入困境,确需聘请护工“一对一”照料护理,在事前经属地镇(街道)同意并与护工签订《特困人员住院照料护理协议》,在统筹使用或领取的照料护理补贴严重不足以支付的,可按不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予以救助;特别困难的,按不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予以救助。

(三)过渡型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

对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在未获得批准前可视情先给予过渡性临时救助,其标准为家庭人口数乘以1个月的城乡低保标准。

(四)其他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

对刑满释放人员,无法纳入低保范围且基本生活确实困难的,按照不超过3个月一次性救助900元。

(五)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

对于因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巨额损失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特别是遭遇无责任意外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造成家庭成员伤亡(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找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重大生活困难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生活仍特别困难且其救助金额已达到规定上限的特殊个案,应发挥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和确定救助额度。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救助金额较高的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分批次救助的方式,以此提高救助精准度。

上述标准中,“倍数”“不低于”“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上”不含本数。

三、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一)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且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道)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救助前申请对象需要书面申请,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待急难情况缓解后,再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审核审批手续。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在册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发生此类情况的,可简化程序,灵活把握,无需重复认定身份。镇(街道)对先行救助对象要单独管理、建立台账。

(二)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

要严格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申请救助对象要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医疗费用发票及明细、疾病诊断证明、医院签章的住院证或门诊病历、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学籍证明、学费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民政部门已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在册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支出型临时救助可实行集中审批,审批时限应压缩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救助的可适当延长)。

(三)过渡型救助审批程序

对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在未得到审批前给予的临时救助,按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执行。

(四)优化救助审批程序

各镇(街道)要按照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将区民政局临时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简化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所需证明材料,优化办事流程,缩短救助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工作要求,要加强临时救助信息管理,全面应用四川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临时救助信息录入系统,逐步实现“线下办理、补录信息”到“线上办理、网上审批”的转变;规范临时救助纸质档案,实现一人一册一档管理。对于经审核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切实增强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公正性。

四、落实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

(一)建立区临时救助储备金

中央和省财政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救助、孤儿保障资金统一归并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从上级财政下拨和本级财政投入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资金中合理安排年度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原则上,按上年度低保资金发放总额6%的标准设立区级临时救助储备金,并视资金支出情况适时追加,确保临时救助投入资金只增不减。

(二)完善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

全面建立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初根据各镇(街道)人口数量,按照不低于人均2元的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挪作他用。备用金使用实行销账制度,镇(街道)按月将临时救助申请对象资料等信息录入“四川省社会救助系统”。区民政局定期开展对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防止违规使用或结余不用。

(三)明确临时救助资金审批权限

全面落实区民政局委托镇(街道)审批临时救助事项的规定。委托镇(街道)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含支出型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每户每次1000元。对单次救助对象因特殊情况超出审批权限额度的,镇(街道)应签署审核意见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予救助。其中,对单次救助超过3000元的急难型救助对象,镇(街道)在与区民政局沟通协调后,可先行实施3000元以内的救助,及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实施抽查,对群众有信访反映或实名举报的救助事项必须逐一核查。

五、加强相关救助政策衔接

(一)加强临时救助与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衔接

要围绕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精准界定救助类型,综合运用各种社会救助措施,对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对象或已纳入救助但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应及时予以临时救助;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且难以通过临时救助解决的对象,应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认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

临时救助制度所述重特大疾病应与医疗救助按病种确定重特大疾病区分开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在医疗救助后,其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情形才能纳入临时救助。不得以身患重大疾病为由,不考虑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额度、家庭经济状况及实际承受能力,而简单纳入临时救助“一救了之”。对虽然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但由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临时救助。

(三)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

各镇(街道)要不断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动态掌握脱贫返贫情况。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建立健全返贫预警机制,加强对已脱贫人口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对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要加强日常走访,主动发现其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积极防止其返贫;对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其他农村群众,要加大关注力度,加强风险因素分析,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其陷入贫困;对返贫人口,应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

六、强化临时救助工作措施

(一)切实转变思想观念

要转变临时救助理念,将意外事件、医疗、教育等“因事救助”事项与“保基本生活”分别对待,既要保障困难群众看病就医和子女上学问题,也要保障其家庭基本生活,尽力减少因临时事件支出挤占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等情况,更好保障临时救助对象恢复到正常生活水平。要强化救助评估和预判,以当前事实为根据,以救急难为准绳,对于不采取救助措施可能发生不可逆转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要及时开展有效救助并保障其渡过难关。

(二)构建人性化救助

要以保障困难群众尽快脱离困境为原则,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根据困难群众实际情况,从人性化角度出发,结合政策规定及核查比对工作等相关要求,充分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家庭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家庭成员日常陪护照料而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陪护人员当月收入或赡养费;对于救助对象子女家庭出现重特大疾病等生活必需支出较大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后确定实际赡养费;对于低收入家庭或者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充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推进诚信救助建设

要加大诚信救助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救助申请诚信度,对于救助后发现非申请对象原因造成的申请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追缴救助资金;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以及对不当得利刻意不归还追缴资金的人员,除停止社会救助保障、暂缓或者不予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并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款物外,还要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其失信记录记入诚信救助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待遇的,要协调公安机关予以教育或处罚。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对镇(街道)审核审批、备用金使用的督导检查,及时通报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救助”“关系救助”以及媒体曝光的案件。对镇(街道)在临时救助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调查核实、审核审批的,要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着力营造担当尽责、务实为民、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救助氛围。

 

 

巴中市恩阳区民政局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