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8〕98号)《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充分体现其应急性、过渡性、补充性及衔接性的特点,促进临时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恩阳区按程序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本区户籍人口、持有《巴中市居住证》并在本区居住的人口、在本区域遭遇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暂时得不到家庭支持的流动人口。
1.因突发意外事件(如火灾、爆炸、雷击、溺水、触电、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造成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财产重大损失、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间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生活不能自理或突发疾病住院需要照料护理,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间内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
3.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4.乡村振兴期间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困难户因事故、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间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5.因疫情灾害等原因导致收入缩减,导致一定时间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五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中所述“家庭成员”、“家庭”,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认定。
第三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第七条 区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统筹考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正当理由的,不能重复申请救助,特殊情况下可以救助两次。人均临时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救助金额较高的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分批次救助的方式,以此提高救助精准度。
非农业户口的救助对象,计算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月标准;农业户口的救助对象,计算标准参照农村低保月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1.对遭遇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家庭可救助人口不超过当月低保标准的6倍予以救助。
2.对防止当事人造成人员死亡、伤残情况紧急或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家庭可救助人口不超过当月低保标准的6倍予以救助。
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陷入困境的儿童等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急需住院或其他特殊困难,按不超过当月低保标准的5倍对儿童本人予以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 6 个月,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家庭收入在扣除自负医疗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的,个人实际自负医疗总费用超过3万元的,按家庭可救助人口不超过当月低保标准的4倍予以救助;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不足2万元的,按家庭可救助人口不超过当月低保标准的3倍予以救助;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 0.8万元不足1.5万元的,按家庭可救助人口不超过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予以救助。
2.困难家庭子女在高中、大学就读的,经各种措施帮扶后,
其家庭或个人仍无力承担学费、生活费用的,按不超过当月低保标准4倍对学生予以救助。
3.乡村振兴期间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困难户因家庭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教育等原因,经各种措施帮扶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按不超过当月低保标准4倍对家庭予以救助。
4.因疫情灾害等原因导致收入缩减,导致一定时间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不超过当月低保标准4倍对家庭或个人予以救助。
(三)一事一议方式和标准
区民政局对于发生重度事故、重大生活困难和医疗费用负担特别巨大的家庭和个人,经调查核实,提请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办公会复核后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一个年度累计救助金不超过3万元,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分批次救助的方式发放。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依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第九条 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家庭成员(个人)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第五章 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的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
(一)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核对机构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二)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到申请人家中或者事发地、就医地等了解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具体情况。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地走访邻里,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
调查核实后,如有需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二条 集中评审。区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及时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
1.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区民政局救助股负责审核临时救助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申请对象界定类型,提出初步救助标准建议,按月由分管领导组织集中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报镇(街道)长(主任)、局长办公会复核。
2. 复核。对审核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区民政局救助股或分管领导向镇(街道)长(主任)、局长办公会汇报审核申请人家庭困难状况,提出给予临时救助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超过半数同意通过,报镇(街道)党(工)委、局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张榜公示。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第十四条 审批。
(一)镇(街道)。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单次原则不超过2000元,经审核、复核后的救助对象和标准无异议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通过,形成会议记录备查;对通过的救助对象和资料录入“天府救助通”系统,并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标准花名册报区民政局备案;对单次救助对象因特殊情况超出审批权限额度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上报区民政局审批,由区民政局审批后发放救助资金。
(二)民政局。对区民政局受理的临时救助经审核、复核后的救助对象和标准无异议的,报局党组会集体审议通过,形成会议记录备查;将通过的救助对象和资料录入“天府救助通”系统,推送到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第十五条 办理时限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当在20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区民政局根据本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测算下年度所需资金,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42号)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为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按照各镇(街道)人口不低于2元的标准划拨临时救助备用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权限内和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可以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
第二十条 民政局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临时救助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临时救助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临时救助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