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临时救助备用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四川省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19〕42号)、《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8〕98号)、《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和《巴中市恩阳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恩民政发〔2022〕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指为提高临时救助时效,从财政预算资金、社会各界捐助渠道筹集的临时救助资金中,安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发放的临时救助资金。
第三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应按照“体现救急救难、保障基本需求、安全高效运行、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区民政局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人口数、救助水平及临时救助备用金结余,并结合当年临时救助资金预算情况,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人口数人均不低于2元的标准统筹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备用金。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临时困难救助备用金专账”,用于记录备用金收支、核算等业务。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救助标准
第六条 备用金使用分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小额救助和急难型困境家庭(个人)的应急救助。其认定条件按照《巴中市恩阳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恩民政发〔2022〕56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标准单次原则不超过2000元。
第八条 临时困难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同一家庭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救助两次。
第九条 临时救助是对符合救助条件对象的临时性生活救助,不能等同其它专项救助或与其它专项救助捆绑,不得用于走访、慰问、居民福利补助及办公用品采购等非临时救助范围。
第三章 审核审批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区民政局委托,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从备用金中审批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
(二)户口簿(居住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况相关证明(说明)材料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审核审批救助资金时,不能仅凭村(居)委会证明材料实施临时救助。
第十二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小额救助一般以申请救助。其审核审批程序为:申请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村(居)委会干部入户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遭遇困难等逐一调查核实。经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书面(电话)函询取证后,调查员签字确定审核结果。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应当组织村(居)委会召开民主评议会进行评议。审批表先由村(居)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再由调查员、民政负责人签字盖章,最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负责人签字同意。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批意见应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再发放救助金。
第十三条 急难型困境家庭(个人)的应急救助一般依申请和主动发现进行救助。其审核审批程序为: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陷入困境的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后,可不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评议、公示等环节,按每户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先行救助,事后补齐相关手续。救助金额超过2000元的, 经公示无异议,报区民政局审批后,再予以增发。救助对象遭遇困境情形紧急时,不受户籍、行业、身份、家庭限制,可在意外事件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获得救助。
第十四条 对未主动发现的急难型临时救助,也可以申请救助。申请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适用主动发现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 使用备用金支付的临时救助,原则上通过代发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急难型对象救助可以采用现金发放。采用现金发放时,领取人应当面签字,并由2名以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备用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必须明确审批责任人,做到权责统一,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要完善备用金明细台账和救助档案,并按照要求将申请对象资料按月录入“天府救助通”系统。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救助股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区财政局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备用金使用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备用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每年1月集中对上年度备用金进行销账管理,并核定安排本年度备用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上年度发放汇总表、每月发放表、发放凭证等材料上报进行销账。如遇特殊情况,备用金在本年度内提前用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上报销账,区民政局可再酌情追加备用金。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