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恩阳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地区坝坝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巴中市恩阳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以及从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
(一)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
(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
(三)举办者向专业加工服务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业加工服务者,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承接各类农村集体聚餐的服务者。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喜事新办、丧事简办、非必要不举办”“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监督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等入市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加大对畜禽养殖、屠宰环节的源头管控力度,依法查处危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私屠滥宰、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牵头做好农村集体聚餐时的疫情防控工作。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全区高风险食品开展专项风险监测,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分析。督促、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聚餐时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区商务部门负责对全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行业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充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守法经营,保障食品供应安全。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专业加工服务者和从业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落实食品存放、餐具消毒、留样备查等规定,紧盯食材、专业加工服务者“两个关键”,加大食品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无照、制假售假、非法添加、销售过期变质、山寨、“三无”等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围绕农村地区大操大办、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开展宣传治理,推进移风易俗。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至少1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举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
举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九条 鼓励成立农村流动厨师协会、红(白)理事会、农村集体聚餐专业服务队等组织,加强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引导和督促农村流动厨师依法、诚信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章 专业加工服务者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登记时,应当提交专业加工服务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名单以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情况等材料(纸质或电子形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纸质或电子形式),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名单在辖区内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在登记时,还应主动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疫苗接种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佩戴耳环、戒指、项链等饰品,不涂指甲油;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六)不得将个人物品、药物等带入操作间。
第十五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举办者按实际需要采购食品,专业加工服务者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
第三章 申报备案要求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是申报备案第一责任人,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出示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签订《巴中市恩阳区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附件1),明确举办者、承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三)一次性就餐在5桌50人以上(含5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在举办前2日(丧事及时报告)以纸质形式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备案。
申报备案时,填写《巴中市恩阳区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附件2),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巴中市恩阳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暨疫情防控告知书》(附件3),签订《巴中市恩阳区农村集体聚餐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4)。
指导人员在集体聚餐前一天或者当天,必须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应如实填写《巴中市恩阳区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现场检查指导记录》(附件5),存档备查。
(四)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
(五)在餐饮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
(六)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申报备案按宴席规模实行分级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备案申请后,须指派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 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举办、承办农村集体聚餐,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区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可商请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现场监督指导。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举办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的、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禁止举办任何性质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申报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账。
第四章 举办要求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宴席加工场地和食品贮存地远离禽畜圈养地、旱厕、露天垃圾堆以及其他污染源,并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烹饪加工应避免设在露天场所,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
(二)在制作加工前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按照储存要求规范贮存。
(三)专业加工服务者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服务人员身体健康,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
(四)配备能够满足加工制作食品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工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五)加工用水应使用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或安全的井水,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
(六)加工的菜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七)制作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留样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洁净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25克。
(八)加强对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
(九)对购买使用的醇基燃料要做好“醇基燃料,严禁饮用”等醒目标签标识,指定专人管理,专门存放,严禁同食用酒精、散装白酒等食品混合存放,防止误饮误食。
第二十一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在承办农村集体聚餐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接未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一次性就餐在5桌50人以上(含5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
(二)在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农村集体聚餐;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使用野生菌类、发青发芽土豆、新鲜黄花菜、不知名野菜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
(六)使用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
(七)制作凉菜、卤菜、生食类菜品。
(八)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五章 食品采购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采购食品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场所或市场采购,并认真履行索票索证、进货查验等义务,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油脂酸败、腐烂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野生菌类和不能识别的野菜,慎用海产品及易带菌的水产品;
(四)亚硝酸盐、散装食盐;
(五)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无标签或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的食品;
(五)未取得许可证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应按照《巴中市恩阳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救治,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区疾控中心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人和专业加工服务者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病患的,追究举办人和专业加工服务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接到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申报后,不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严格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农村集体聚餐造成明显食物浪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因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流行性疾病传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上门提供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城区自办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城区上门提供家庭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均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