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02-28 12:01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投资促进提升年、营商环境优化年、制造业发展突破年“三年行动”安排部署,推行“容缺受理,事前承诺,超时默认,事后撤销”制度,创新和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是指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本实施意见所称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第三条  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遵循依法登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应认真阅读《承诺书》,并知晓承诺事项,签字(盖章)后提交市场主体登记机关。

第五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通过《承诺书》告知下列内容:

(一)登记审批事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获得批准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承诺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第六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政策和商业规划。第七条  市场主体登记实行实名认证管理,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对《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的可实施容缺受理,容缺受理适用于企业的设立、变更(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除外)。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