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依法集中注销无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近年来,因受疫情影响等原因,不少食品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形成较多“死户”、“空户”,导致食品经营许可系统主体数不实。为落实好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秘书处《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实施细则(2022版)》要求,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省局决定对全省无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予以依法集中注销。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注销的情形 本次依法集中注销的无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已失效的; (五)许可经营范围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且已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的; (六)营业执照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异常名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集中注销的程序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全面梳理拟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各地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部门应当按照上述应予注销情形,全面梳理应当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现场核实的,由经营者所在地许可或监管部门逐户核实,核实无误的,纳入拟注销名单,提出注销意见。 (二)注销初审。拟集中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需填写《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审批表》(附件1),经本局许可初审人员初审拟注销公示名单。 1.经营者因食品经营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初审时需填写《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申请审核表》,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系统信息截图资料。 2.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初审时需填写《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申请审核表》,并提供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注销信息截图资料。 3.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的,初审时需填写《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申请审核表》,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的系统截图资料。 4.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已失效的,初审时需填写《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主体资格失效证明资料。 5.已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的,初审时需填写《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申请审核表》,并提供食品经营备案信息截图资料。 6.营业执照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初审时需填写《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列入异常名录的公示截图资料。 (三)公示。本局初审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拟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关于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的要求,由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部门在本地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模板见附件2),公示时间为20天。 (四)审批。经公示拟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 (五)系统流程办理。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的注销信息,由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部门通过“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行政审批平台”--“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模块”申请,上传《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申请审核表》、《关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和注销证明相关材料等材料予以注销。 (六)注销信息归档。被集中依法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一户一档原则,由许可登记机关将依职权注销相关材料逐户装入食品经营者许可档案。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三、工作要求
依法集中注销无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是厘清食品监管对象基数,夯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两个责任”要求落地落实的重要措施,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加强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做到应注销尽注销,首次集中依法注销工作务于2023年6月底以前全面完成,确保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全面客观、真实有效。同时,各地要建立健全每年定期清理无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实现该项工作常态化开展,以提升食品经营监管工作效率,推动“两个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