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补毅家庭农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中市恩阳区补毅家庭农场:
你农场在养殖过程中冲洗赶猪道的废水未按要求收集并综 合利用,而是通过PVC 管直接排入附近山坡,影响了司城街道平桥村部分居民生产生活。经对养殖场PVC 管道排口处及其下 游平桥村村委会余家坡雨水沟处的排水取样监测,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巴环境罚告字〔2022〕E2 号)告知你农场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农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 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版》 ,我局决定对你农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0元大写 (贰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农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恩阳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