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阳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罚决定书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3〕E1号
巴中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运维的巴中市恩阳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能力为1.5万吨,共建有4个生化池。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12日,该厂只运行了1号、4号生化池,2号、3号生化池未运行,每日污水处理量仅5000方左右,导致输送至该厂的城市生活污水未全部提升处理,大量污水从该厂上游100米处的污水主管网检查井直排入恩阳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堪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视频、运行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3〕E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环境罚听告字〔2023〕E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195600元(大写:壹拾玖万伍仟陆佰元),并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