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阳区芝子河渔溪镇三河场段防洪治理工程政处罚决定书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2〕E5号
巴中市恩阳区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中心:
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巴中市恩阳区芝子河渔溪镇三河场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全长4公里,合同价为97379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需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目前该项目已完成工程量的百分之八十,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至今未依法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构成“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堪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2]E5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环境罚听告字[2022]E5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玖万柒仟叁佰元(¥97300.00),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至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恩阳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