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茶坝镇筲箕湾生态养殖场处罚决定书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4〕E1号
巴中市恩阳区茶坝镇筲箕湾生态养殖场:
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巴中市恩阳区下八庙镇万寿村5组进行检查时,发现由巴中市恩阳区茶坝镇筲箕湾生态养殖场在租赁巴中市恩阳区万寿养殖专业合作社肉牛养殖场从事肉牛养殖过程中,将黑色粪污外排至附近坡地。经调查核实,该黑色粪污为该场牛槽内牛饮用后混杂有酒糟、饲料等废弃物的余水,该余水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直接外排至环境,经监测,其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租赁合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0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4〕E1号),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限期内,你养殖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