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3)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