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03-15 12:14 浏览量: 【字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养老服务工作要求,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到2022年,力争将四川打造成西部养老服务高地、全国养老服务示范省,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基础上,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工程。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重要内容,鼓励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推动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务机制。加快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统筹推进社区配备助行设备和老旧小区增设电梯。设立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护(租赁)服务站点,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对特殊困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完善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服务联动机制,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和“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入‘第二课堂’成绩单和评先评优”“时间银行”等做法。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到2022年,力争全省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有1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100%。
(二)实施机构养老服务提档升级工程。规划建设一批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功能型养老机构。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开展质量提升和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划分。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兜底保障需求的基础上,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逐步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实行社会化运营或探索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鼓励社会资本发展普惠养老机构,支持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发展。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转型参与养老服务。到2022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力争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的床位不低于60%,80%以上的养老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
(三)实施农村养老服务补短板工程。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乡镇养老院(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加快构建“1+N”农村公办养老服务联合体,推动乡镇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逐步将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和乡镇敬老院收归县级直管。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救助保护机制,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风险评估制度。广泛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加大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引导社会组织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把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发挥村民自治互助作用,鼓励有条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采取发放老年福利金、提高本村老年人集体利益分红额度等方式,提高老年人收入。到2022年,每个县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全面建立。
(四)实施养老服务功能拓展工程。全域推进医养结合,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支持乡镇卫生院和养老院“两院一体”发展。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支持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推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鼓励具备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区,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组建医疗养老联合体。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和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家庭病床服务。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建设省、市、县三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动养老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促进信息技术和智能产品的推广应用,打造一批“智慧养老院”和“智慧养老社区”。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实施老年大学建设提升行动,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设四川老年教育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到2022年,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超过50%,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介绿色通道;各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智慧养老院或1个智慧养老社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基本覆盖,老年人就近学习更加方便。
(五)实施养老服务消费促进工程。完善贫困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救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整合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集中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险种,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等险种。推进区域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建立“费随人走”“费随人给”异地养老机制。推动老年健康养老产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等智能养老设备及食品、旅游、体育等适老化产品用品,打造展示体验场所,培育老年产品用品市场。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做大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办好养老服务业暨养老产业博览会。到2022年,初步建立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全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规模力争达到100亿元,每个市州开办1个老年用品市场(展示体验场所)。
(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建立校企养老服务人才双向培养机制。加强养老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从业年限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护理人员给予适当从业补贴。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导养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建立社工引领志愿者服务机制,培育壮大老年志愿服务队伍。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关爱和激励褒扬机制,开展“最佳养老护理员”等评选活动。到2022年,全省培养培训300名养老师资、3000名养老院院长、14万名养老护理员、8000名涉老社会工作者,每个市州培育1个养老实训基地,每千名老年人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七)实施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建立各司其责、协同配合的综合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和分级分类监管。加快建立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建立第三方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机制,培育一批专业评估机构和社会组织。严厉整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乱象,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严禁在养老机构内进行保健品推销。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2020年年底前,市、县政府分级公开本区域养老服务扶持政策、项目清单、服务标准、供需信息和投资指南。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省市县三级工作衔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有关养老服务财政补助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有关试点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激励。
(九)科学规划利用。各地要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设置规划建设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同步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及规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未达到规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通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后同步无偿移交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到2022年,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老旧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配建标准的,通过新建、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
(十)保障供地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探索“两无偿一优先”发展社区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用房40%以上“无偿”用于养老服务,公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办公用房“优先”用于养老设施。探索将长期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十一)加大政府投入。各地要把推动养老服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到2022年,各地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利用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继续实施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十二)减轻税费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三)落实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抵押融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四川使用的养老服务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分档分段贴息。坚决查处融资中违规收取费用问题,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降低融资成本。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