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敬老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12 15:29 信息来源:恩阳区民政局 浏览量: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敬老院:

现将《巴中市恩阳区敬老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规范运行,全面提升我区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

特此通知                

巴中市恩阳区民政局

2021年1月26日

巴中市恩阳区敬老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巴府办函〔2017〕1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指区民政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公建公营方式举办的,为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其举办的城乡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敬老院负责为供养对象提供衣、食、住、医、葬和上学等基本生活保障,应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扶幼助孤的办院方针,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院民管理

第五条  城乡特困人员和未成年人入住敬老院,应由本人、监护人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镇(街道)审核同意,区民政局审批后方能入院。

第六条  敬老院收养城乡特困对象和未成年人,应分别与供养对象本人、村(居)委会和镇(街道)签订供养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入住敬老院的特困对象和未成年人统称“院民”,敬老院应按照一人一档建立院民档案。院民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在院应当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敬老院可按照规章制度对院民进行管理和奖惩。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经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推荐或任命所在镇(街道)民政所长担任,主要负责敬老院的行政领导、综合协调和研究决策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敬老院专职副院长负责敬老院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在敬老院现有人员中任命或聘任。

第十条  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配备管理员、炊事员和护理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原则上工作人员按失能3:1,半失能6:1,自理能力10:1配备。

第十一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由镇(街道)聘用敬老院炊事、管理、护理等工作人员。

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在具有本地户籍、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年龄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思想政治好、作风正派、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养老事业奉献的精神、具备岗位所需的技能条件和从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

敬老院应当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签,其工资待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发放,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年提高工资标准。工作人员培训费、差旅费等可在运行经费中列支。同时,可用运行经费、院办经济收入和其他可用资金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敬老院应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对工作负责、服务质量好、院民评价高、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且满意度达到95%的给予绩效奖励;对不能胜任工作、未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纪律和聘用合同的应及时予以解聘;每半年召开一次院民会议,对工作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满意度达不到80%的予以解聘。敬老院解聘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敬老院应建立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接受所在地党(工)委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决定院内重大事项和规章制度、院民守则、民约,检查、监督本院护理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敬老院应建立院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提倡和要求院民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活动,根据需要和院民身体状况组成护理服务、后勤保障、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生产经营和互帮互助等小组,组织开展好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应建立和完善学习、会议、请假、卫生、财务、伙食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和明确岗位职责,并公开上墙,坚持和严格执行,构建依规依法管理的良好机制。

第十七条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财务、供养质量及院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八条  敬老院应规范服务,不断提高供养水平。应根据季节变化,为院民添置和更新适时的衣被;按照荤素搭配、营养合理、饭菜可口的原则和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生活标准,每周制定菜谱,保证伙食标准,提高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  敬老院应加强院民寝室、厨房及院落环境卫生,经常保持整洁、干净、无异味,搞好绿化美化,创建团结互助、文明友爱、感恩常乐、积极向上的院风,积极争创卫生、文明单位。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敬老院为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单独建立财务账户,独立核算;坚持收支平衡,结余留存。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运行经费、福利彩票公益金、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由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会计工作,敬老院工作人员担任出纳。支出票据由院民代表、经办人签字,专职副院长初核,院长审核,镇(街道)分管领导审签。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需报经镇(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每月10日前由敬老院出纳将上月收支票据分类汇总报院务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再交会计记账;出纳负责管理银行账户,建立银行明细帐和现金流水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建立收支统计台账,每次审核后按供养支出、公务支出、运行支出、设备设施维修费等项目统计,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在农贸市场(超市)购买蔬菜、水果、大米、肉食等农副产品使用民政局统一印制的采购物品明细单,并向有资质的单位索票索证备案,由采购人、院民代表、专职副院长、院长汇总审核签字,分管领导签批后记账。其他收支一律使用正规发票,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一次性设施设备购置、维修及其他物资购置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按采购规定执行,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未达到采购规定的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应按月向院民公布,接受院民监督。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应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是敬老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采用多种形式定期对院民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在院民中培养和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意识。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大检查,及时排查院内设施设备、地质灾害、防洪度汛、危房等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应强化消防安全,杜绝火灾事故。要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加强日常演练,确保能拉得出,用得上。

要对易燃易爆物品做到专室专人保管,严禁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私自拥有和带入宿舍。电器设施应专人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用电规范和要求用电,院内不得存在祼露线,及时更新废旧电线及电器,一律不准使用电热毯、电烤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房间物品及生活用品应整齐摆放,不得堆放其他杂物,严禁院民私自开伙做饭,严禁供养人员吃倒床烟,防止失火、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强化食堂卫生安全,杜绝食物中毒事故。

敬老院不得聘用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炊事工作,炊事人员应定期体检,持证上岗。不符合要求者,应调出炊事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敬老院厨房操作间及食品贮藏间应安装防护栏,食物储藏间严禁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严格执行食堂操作规范,切实做好消毒工作,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消灭厨库、仓库和配食间的害虫。

严禁采购和使用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禁止购买和食用野生菌,严格把关,防止疾病传染、食物中毒。

建立蔬菜食品进入检查登记制度,坚持每餐食品24小时留样制度。

第三十条 敬老院要加强日常安全,杜绝人员意外伤亡事故。

敬老院不得收养并及时将新发生的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送相应医院隔离治疗,认真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公共传染病预防和防雷工作。

加强厨房刀具管理,严禁将刀具带出厨房,禁止供养人员私自拥有管制刀具。

对药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按照处方供药,院民不得私自购药,应由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为不能自理的院民配药或送药。

坚持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门卫管理,院民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自觉服从门卫管理,任何人不得强行进出敬老院,防止供养人员院外安全事故发生。

敬老院不得随意组织供养对象集体外出参观旅游,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院办经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应根据生产条件和场所,组织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多种生产经营,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实现以院养院。

第三十二条  提倡和要求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参加院办经济劳动,鼓励低偿承包院办经济项目。

第三十三条  院办经济收入原则按照4:3:3用于奖励参加生产劳动的院民和工作人员、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再生产积累。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应单独建立院办经济账务,核算、考核院办经济收入和发展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乡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区民政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歧视、虐待城乡特困供养对象的;

(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三)侵占特困供养对象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城乡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截留城乡特困供养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农副业生产经营收入的;

(三)辱骂、殴打、虐待城乡特困供养对象的;

(四)盗窃、侵占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或者城乡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财产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城乡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三)损毁、盗窃、侵占城乡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城乡特困供养对象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巴中市恩阳区敬老院管理办法》(恩民政〔2018〕2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