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解读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在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经国务委员、公安部长赵克志同志签署部长令发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它是我国第一部行政机关维护权威的部门规章,也是第一部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此规定的发布,基层一线的公安民警将正式迎来依法履职免责、容错机制时代,是中国法治的巨大进步。
解读一:成立民警“维权”的专门部门,公安局各部门各尽其职。
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受理调查相关民警的申请申诉,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可聘请专职律师,为保障民警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较以往相比,此次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有了专门部门牵头,同时调动了督察、法制、指挥、政工等各部门力量,各尽其职,畅通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督察部门不仅督察民警的执法行为,更成为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主体。
解读二: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主体范围更加广泛,亲属及辅警均纳入范围。
第三条规定,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及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第三十一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较以往各种维权,该工作将主体延伸,不仅包含民警,还包含了辅警及民警的父母、夫妻、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近亲属。
解读三:明确规定了救济措施及医疗卫生保障,为民警维权提供物质保障。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民警因工负伤紧急救治畅通机制。第十条规定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本人及近亲属遭遇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第十一条规定,民警在执法执勤现场受到不法侵害的,民警及其所在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侵害。
解读四:民警依法履职受到侵害,应当“维权”的情形更多,涵盖了执法各种情况。
第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主动出击,维护被侵害民警执法权威的十种情形。尤其是根据现阶段民警执法中遇到的侵害实际,加入了“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被恶意投诉、炒作的”、“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等情形,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所有情形均已条文规定。
解读五:排除维护民警执法权威过程中的干扰因素,不受舆论影响。
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因为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因素,不当或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理。现阶段,基层民警执法不仅面对未知的危险和嫌疑人,还要面对舆论监督。个别公安机关面对涉警舆情时,不经过详细调查,就随意停止民警执行职务或给予处理,不仅伤了民警及同事的心,还会将舆论引到另一面。此规定将促进公安机关负责人更具担当,力挺民警的依法履职行为,同时,严厉打击舆论中的谣言和侮辱行为。
解读六:明确依法履职造成损失民警不用担责,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规定:民警依法履职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按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偿。解决了民警在依法履职中面对损害第三方利益时的进退两难问题。民警执法是行使公权力,如果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不仅给民警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更严重损害了民警执法的积极性。该规定不仅在最大程度支持民警的执法行为,更要为民警执法提供更多,更便利的条件。
解读七:严肃处理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详细规定追究领导和责任人责任的6种情形,其中包括:“因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指挥错误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不及时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等多种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第十五条规定,对民警的处理和处分必须依法依规,有理有据;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因民警不满处理申诉而加重处分、处理或变相打击报复。
川公网安备 51190302000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