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巴中市企业“宁静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16 12:35 浏览量: 【字号:  

巴中市企业“宁静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委发〔2019〕8号)要求,打造“全省最优、全国一流”营商环境,坚决制止对企业一切不必要的检查、调研和考核,让企业专心抓好生产经营,决定设立“企业宁静日”,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企业范围,包括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每月1日至20日为我市“企业宁静日”。 在此期间,除上级统一部署工作、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突发事件及转办交办案件;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行政执法检查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到企业开展调研、考核、检查活动。     

第四条 涉企检查要严格控制检查总量和频次。市司法局负责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行政执法部门于每年年初对拟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向市司法局申报备案。涉及多个部门的同一事项或相同类别事项需对企业进行检查的,由牵头检查部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联合进行。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般每年只安排一次。部门(单位)不同科室对同一企业分别检查的,应合并进行。市级部门牵头实施的涉企检查工作涉及相应县(区)的,应商议县(区)协同进行,原则上市级部门对同一企业已经开展检查工作的,县(区)不再重复。

第五条 对企业执法检查以外的考核、检查活动,牵头检查部门应当按照“见督必报”的要求,经市目标绩效办按程序列入年度督查检查考核计划统筹实施;未列入计划且需开展的事项,应当按照“一事一报”的要求报批,切实避免扎堆检查、多头检查、反复检查。检查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报批意见开展,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间。  

第六条 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的统筹安排,避免在同一企业扎堆调研、轮番调研。严禁以日常调研、座谈交流、指导工作等名义进入企业变相开展执法检查活动。调研工作原则上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根据企业合理合法“诉源”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各类调研有计划、有台账、有回应、有落实。

第七条 禁止检查人员在涉企检查中滥用职权、借机谋利等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检查按照“谁执法、谁公开”原则,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包括开展执法工作的依据、程序、结果等。

第八条  企业对调研、考核、检查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减负办投诉。市减负办对反映情况属实、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市纪委监委机关处置。

第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巴中市企业“宁静日”制度实施细则》(巴市减负办〔20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