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顺全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4〕E2号
巴中市恩阳区顺全养殖专业合作社:
2024年5月17日,根据信访举报,巴中市恩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将未经规范处理的生猪养殖粪污通过一根直径5厘米黑色PE管和田地厢块间沟渠,以自由漫灌的方式排向渔溪镇莲花寺村四社的古坟田、弯弯田、烂田、缺大田(从上至下),并最终通过缺大田的缺口流入下游山林、荒坡,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向你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4〕E2号),告知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限期内,你合作社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处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你合作社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