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鸿发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区柳镇污水处理站)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4〕E3号
当事人名称:巴中市恩阳区鸿发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MA65M4B544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办事处白玉社区第三居民小组国资大厦二楼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污水处理站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复核时,发现该污水处理站共有3个一体化处理箱,其中1号箱的进水管正在拆除,其余2个处理箱处于运行状态,日实际处理水量91立方米(该污水处理站设计日处理能力为1500立方米),位于脱泥房(污泥暂存点)外厂界处进水主管网检查井有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排新桥河。后经调查,当事人负责运维的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污水处理站在我局指出问题并于下达《行政执法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长时间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致使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排新桥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柳林镇污水处理厂废水项目》委托检测报告(创标检字(2024)第W182号)。以及当事人和被调查询问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城乡供排水一体化运营管理工作推进方案(试行)>的通知》、《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等36个集镇污水处理站运营托管服务》、《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等34个集镇污水处理站第三方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合同编号LHCG20240501)、《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等22个集镇污水处理站更换新型材料(陶瓷膜)采购项目合同》、《成交通知书》(YXZC-20240402)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4〕E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限期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2024年8月28日,你单位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4〕E3号)事实不清、主体错误、程序违法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依法依规组织听证会,你单位对责任主体、违法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行政处罚等提出质疑,并提交五组证据证明相关情况。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采纳你单位上述意见。不采纳理由:一是你单位为污水处理站运营主体,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应为你单位;二是虽然检查井不在站内,但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与“检查井处直排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有因果关系,跟你所述的“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无关,且《行政执法限期整改通知书》已向你单位送达,我局认为违法事实定性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三是你单位提交了2024年9月8日拍摄的整改照片,虽然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但是污水直排入河造成的危害后果并不轻微,我局认为不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 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壹拾万元(小写:100000.00元)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