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泰华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予处罚决定书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不罚〔2025〕E1号
鸿泰华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LKH2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仲华
地址: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7栋6层603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2日,根据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反馈信访件“柳林镇与渔溪镇等10个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不达标,未按照环保标准进行验收”。我局及时联系四川省巴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24年10月22日、23日,对鸿泰华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的柳林、渔溪、兴隆、茶坝、下八庙乐丰、玉山1号、雪山2号、花丛1号、花丛5号、群乐等10个污水处理厂(站)进行采样。2024年10月24日,四川省巴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监测报告显示:下八庙乐丰(总磷、总氮超标)、雪山2号(总磷超标)、渔溪(总氮超标)、玉山1号(COD、总磷、总氮超标)、茶坝(总磷、总氮超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送样委托检测报告》、《监测报告》、《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等34个集镇污水处理站第三方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合同编号LHCG20240501)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后经调查,当事人鸿泰华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的下八庙镇乐丰生活污水处理站、玉山镇1号生活污水处理站、雪山镇2号生活污水处理站、渔溪镇生活污水处理站、茶坝镇生活污水处理站最近一次(2024年10月17日送样委托检测)的自行检测报告均为达标,因当事人对以上5个污水处理站无法做到实时采样检测,当事人对水质是否达标情况无法实时判定,不存在主观过错。同时,在2024年10月24日我局现场指出存在的环保问题后,当事人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出水水质已得到明显改善,2024年10月26日渔溪镇生活污水处理站、玉山镇1号生活污水处理站实现达标排放,2024年11月13日下八庙镇乐丰生活污水处理站、雪山镇2号生活污水处理站、茶坝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实现达标排放。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不罚告字〔2024〕E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权利,在有效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你单位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积极主动整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快速检测设施设备,提升自主检测能力。
二是加大人才技术力量培养,提高管护运维水平。
三是积极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整改。
四是规范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