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一批食品安全类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2-28 11:47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2023年,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创新推行“预防为主、轻微免罚、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模式,将“柔性执法”与“四个最严”执法理念有机结合,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查办民生领域重点典型案件,牢牢守住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四大安全”底线,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心、买得放心、用得舒心。现公布5起食品安全类典型案例。


案例一: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巴中市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食品案

2023年2月3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办巴中市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食品案,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1月4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巴中市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监督检查中发现其经营场所摆放有某“虫草鹿鞭王”产品待售。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虫草鹿鞭王产品含有西地拉非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且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23年7月5日,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该案涉案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在缓刑期间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西地那非作为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食用“西地那非”可能引发头晕、恶心、消化不良、血压下降等不良反应,甚至造成心源性猝死,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消费者购买保健品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以免损害身体健康。


案例二: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巴中市恩阳区某饭店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2023年12月4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巴中市恩阳区某饭店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灰胸竹鸡肉2袋,并处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8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冰箱内用白色塑料袋盛放有肉类胴体2袋,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肉类胴体为灰胸竹鸡,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按照鉴定意见整体价值共2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野生动物普遍存在各类寄生虫,食用可能诱发肺吸虫、血吸虫感染等疾病,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潜在危险。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有利于摒除动物濒临绝迹的危机,也是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


案例三: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巴中市恩阳区某餐馆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3年7月21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巴中市恩阳区某餐馆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7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4月12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消费,其提供的花甲米线内混有异物。经查,消费者杨女士投诉内容属实,当事人对其经营的食品“花甲米线”混有异物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作为餐饮经营者,应对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高度负责,对加工制作工序认真检查,严格过程控制,保持环境卫生,确保食品安全。本案的查办,警醒广大食品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某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9月14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某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依法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于2023年6月1日对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某超市经营的“老红糖”(散装)进行监督抽查,结论为“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按照标准规定合理使用二氧化硫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但食品中过量添加将导致人体过量摄入二氧化硫,容易产生过敏,引发呼吸困难、腹泻、呕吐等症状,对脑及其它组织也可能产生不同程度损伤。


案例五: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巴中市恩阳区某副食店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4月4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巴中市恩阳区某副食店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案,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商品货架上发现摆放有“剑南春®浓香型白酒”7瓶待售。上述“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辨认,辨认结论为:不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即常称的“假酒”,往往不符合正规生产工艺制作,勾兑化学物质成分不达标。消费者饮用此类假酒后,可能造成肝脏伤害,胃肠道黏膜损伤等疾病。